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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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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教一題民法問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對丁負有債務 20 萬元,立遺囑遺贈戊 20 萬元。己受酌給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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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1-21 16:0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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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債務後之遺產為100-20=80

繼承人乙,丙依1144條各得40

惟依1150條,通說認喪葬費為繼承費用,故扣除40=可得遺產剩40

戊主張遺贈20,惟依1223,乙丙特留分為各20,且依1225條,不足數可向遺贈扣減

所以戊可得0,但己受酌給遺產10 萬元,依1161III,不得請求返還

故戊得10萬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2 10:21 |
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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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kino大大:
可是題目說"己"受酌給遺產,不是"已"受酌給遺產,按大大的說法,戊應該得0元,不是嗎?
戊跟己是不同人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1-23 08:46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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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主張遺贈20,惟依1223,乙丙特留分為各20,且依1225條,不足數可向遺贈扣減」

請問受否應為:乙丙應繼分各為20、特留分10。
然後100-20債-40喪葬-20遺贈-10酌給=10
10/2 =5,以餅實際上各得5,不足10,所以從戊的遺贈扣掉10以補足特留分。

所以戊=20-10=10
--
是這樣吧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1-23 10:0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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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看錯了


遺產=100-40-20=40 乙丙各20

把喪葬費算入所得遺產扣除(前述未扣除)

已遺贈10,未遺贈10=20,壓縮原有的繼承財產(40-20)

故計算特留份=20X1/2=10 剩餘20

特留份有滿足,故不得依1225條,向遺贈扣減

己依1161III,不得請求返還

戊剩餘10可受遺贈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6 10:43 |
冰下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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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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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總財產100萬-20萬債務-40萬喪葬= 積極財產40萬
甲死亡後 40/2=20 妻與子 平分
"妻乙"應繼分=20 ,特留分=10 (最多可拿20 最少拿10)
"子丙"應繼分=20 ,特留分=10
所以 財產40萬 - 特留分20萬 = 還剩下20萬 可以灑錢給別人
(PS:因為為了保障繼承人 所以特留分 不準受侵害 就好比說 你老爸有財產1億元 把他全部送給外人 這樣子不行!!
至少要留5千萬下來 平均分給你媽和父母之間的小孩)

"己受酌給遺產10 萬元" 這句話
我有點看不懂是什麼意思 一下子是"己"一下子又是"已"
然後戊受遺贈20萬+己受遺贈10萬=總共要揮霍給人家30萬 所以依照比例分配
戊= 20 x (20/30) =13.333
己= 20 x (10/30) =6.666

則戊可受遺贈之金額為 0~13.3萬 皆可,故選擇B 10萬。


Wa Da Shi 慶仔 De Su!!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14 02:25 |
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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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酌給先分,剩下的10萬才給戊。(己是題目給的代號,甲、乙、丙、丁、戊、己總共五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2-14 13:41 |
冰下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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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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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依照1161條 第3項 繼承人 不得對受遺贈人 返還不當受領數額
意思是 他雖然只能受領6萬
但是已經先給出了10萬了 就不能在要回來了

所以剩下的20萬 己以領10萬(雖然他只能領6萬) 但是也辦法了~
就從20-10=10
剩下10萬 就給應該要領13.3萬的戊領取~
所以戊 領取10萬~

就這樣了 希望有幫到你的忙~
若是有更多法律問題想一起討論的話 可以上我的FB找我


Wa Da Shi 慶仔 De Su!!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14 17:51 |
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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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2-18 08:28 |
冰下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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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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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沒給花,還是謝謝一下的唷=w=
難怪越來越少人想回答問題


Wa Da Shi 慶仔 De Su!!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18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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