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kai709:
我還是老話一句:你先了解業務在刑法上的意義、目的,再來解析實務見解,對你比較有幫助!
看完你的實務見解~~~還是回到我所說的:【有些實務判例錯得離譜!】~~~為了證明我不是吹牛,我以憲法第七條予以分析:
憲法第七條:人民均平等,故不論是階級、地位、甚至是法律之適用,均應平等!而其平等的定義:必須有正當合理的理由,始能為合理的差別待遇!【雖然這是行政法的法律原則,但是對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都一律適用!】,避免國家【未考量相關因素】,而對人民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刑法對於業務過失的處罰加重,是因為法律賦予其【較高的住意義務】,目的是此種義務之遵守,是為了【避免產生重大的傷亡】或【維持社會生活的進行~~~如消防員】,但是如果行為人不具有此種義務~~~~那他跟一般普通人有什麼不同!一樣都會開小客車,一樣都是帶家人去玩,為什麼普通人撞死人是普通過失,計程車司機就是業務過失!如果行為人先辭掉計程車司機在撞死人~~~請問是業務過失、還是普通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