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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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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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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799.812.813
(1)民法799條第五項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我家大樓有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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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1 08:57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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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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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與附合,以前有人討論過,請參照: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61936


另,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否則一般所稱共有都是分別共有

請參見民法第827條第1項與第2項: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8 18:54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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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0009152 於 2012-01-21 08:57 發表的 民法799.812.813: 到引言文
(1)民法799條第五項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我家大樓有很多人只
    (1)車位or房子租給別人這樣是不是違法??
    (3)專有+共有+基地之權利一起租給別人這是不是合法??

設定負擔指的是物權行為,如設定抵押權等。
而租賃是民法債編各論所規範,不是物權行為
所以上述都是合法的。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2-09 1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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