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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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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讨论关于"被告"是何时成为被告
刑诉94~100之1是关于讯问被告之规定.
故所谓讯问被告,包括检察官侦查时,法官为羁押之裁定时,均适用之.

唯有认为,被告是指检察官起诉后才叫被告.((惟在未起诉前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始为被告(请参黄朝义着,证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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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15:0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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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东西怎样解释才行的通,小的觉得 端看检察官锁定对象的程度
检察官认定有定罪程度,事实明确足以认定可受法院相当程度认定有罪判决
虽尚未提起公诉 于侦查阶段有侦查作为即可认定
大多数案件多是由警察移送 业经相当证据可供认定
后段的羁押 已是事实嫌疑重大, 若非重大 ,法官怎会许可,除非法官认定标准泛滥
但现今大法官解释有案,并非重罪即可羁押,仍须经过有反覆实施之虞且非予羁押难以进行追诉审判和执行
警询后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若进行刑事诉讼法第95条告知,即有认定为被告,而适用诉讼程序上告知权利并得保持缄默,及请求调查有利证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22:40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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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解说得非常精辟,先跟您说声感谢,不知此概念是出自何师?
我曾看过有人认为经起诉后才叫"被告",若然,显与刑事诉讼法上的有关被告的权利不相吻合.

附上我真正想讨论的题目:(100地特三等法律政风刑事诉讼法第二题)
Q:司法警察机关以行为人甲涉犯毒品罪嫌,发送询问通知书,嘱甲按时到场接受询问调查,甲亦如期到达约晤地点应询。随后检察官本乎指挥侦查权责,亦到达上开地点,接续讯问甲之犯罪嫌疑。嗣认甲罪嫌重大,有加以羁押原因,即声请法院羁押甲,以保全犯罪证据。试说明法院应如何处理?理由为何?

依题旨,是否检察官到场后行讯问时,该犯罪嫌疑人就适用有关刑事诉讼法上被告的一切权利,且成为诉讼主体?
所以看起来这题真正要考生写出来的应该是检察官未践行告知有关被告的一切权利.
S大认为此题如何解才算完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23:0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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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这不太入流见解只是基于听补习班老师讲解再加上自己想法,并非学者书上所述
在林俊益老师书上,有指出侦查终结这部份,侦查终结应经一定形式,这部分不太记得,可能得再去翻书
小的我只是认为,如已经有无检察官起诉为判断要点,恐过于狭隘,盖因检察官职司犯罪侦查职权,而有职权起诉.不起诉.及缓起诉,
1,经检察官提起公诉,系指明刑罚权处罚对象,当然是被告
2.若经不起诉,系基由刑事诉讼法252条事由,可能犯罪嫌疑不足,被告死亡.或法院无审判权等等
3.若受缓起诉,系未受起诉,但仍有犯罪之疑而犯罪事证明确,依证据认定并依刑法57条,再依刑诉法253为缓起诉适当,自得为缓起诉处分

依相关大法官会议(665.669)解释文,法官为羁押裁定不得以重罪为羁押之唯一要件,仍应以,有无反覆实施之虞,非以羁押无法顺利进行侦查审判或执行,并参酌各案情节轻重,
依提示,检察官经讯问甲后,以甲涉嫌重大为声请羁押原因,法院应命检查官为羁押原因补正
,理由如下
1.依大法官释字665号解释,应释明被告所犯之罪为重罪,题示中,检察官仅以涉嫌毒品罪嫌而即已声押,不符法律明确性,依毒品危害防治条例,毒品罪犯罪态样上区分制造.持有.运输.贩卖及转让毒品.器具等,罪刑亦有轻重之分,不得仅依涉嫌毒品罪重大而应为羁押,为理由一
2依上开大法官解释中,更释明需有反覆实施之虞并有非予羁押显难以进行侦查审判或执行,题示中,被告甲如期到达约晤地点应询。依社会一般人通念,甲既自行到案,尚无明显逃亡串供灭证之虞,按依刑事诉讼法93条,甲系自行到场并非经拘提或逮捕,若检察官认有羁押之必要,应逮捕甲并告知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权利告知;告知罪名并得保持缄默及选任辩护人和请求调查有利证据,观题示检察官并未建行上述程序亦未释明被告甲亦有反覆实施之虞,不符合保障人权意旨,为理由二.
3.再观刑事诉讼法161条第2项,第一次审判期日前,法院认检察官指出之证明方法显不足认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时,应以裁定定期通知检察官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得以裁定驳回起诉。羁押系侵害人身自由权重大,尤须斟酌所侵害法益与所保护法益间之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法院在讯问被告后,应即命在场检察官补正羁押理由,若检查官补正理由说服法院符合大法官释字665号及669号解释,应准检察官声请羁押,为裁定羁押被告甲之处分,若检察官未补正或无法说服法院者,应裁定驳回检察官之声请羁押,并得依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0项准用同条第8项规定,为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之裁定
以上是小的看法 敬请诸位前辈给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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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班 老师说
犯人:侦查机关尚未锁定犯罪对象 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已锁定特定对象   被告:侦查机关对特订对象提起诉讼刑事诉讼关系(狭义刑事诉讼)
被告:司法警察移送犯罪嫌疑人至检察官后,即为被告(现行法,亦为广义刑事诉讼)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1-04 11:2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2 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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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12-01-01 2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题旨,是否检察官到场后行讯问时,该犯罪嫌疑人就适用有关刑事诉讼法上被告的一切权利,且成为诉讼主体?
所以看起来这题真正要考生写出来的应该是检察官未践行告知有关被告的一切权利.
S大认为此题如何解才算完整?

应该是以传票既载或检察官意思为主,然而,实务作法上如果检训问蓄意隐瞒的情形,
所训问的资料没有证据能力;反之不是蓄意规避告知义务者,就用185-4~~。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2 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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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乱滴~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2-01-02 01: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补习班 老师说
犯人:侦查机关尚未锁定犯罪对象 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已锁定特定对象   被告:侦查机关对特订对象提起诉讼刑事诉讼关系(狭义刑事诉讼)
被告:司法警察移送犯罪嫌疑人至检察官后,即为被告(现行法,亦为广义刑事诉讼)

.......

狭义不是起诉、审判、执行--->应是检察官明示其已列为被告,即将接受起诉......
广义不是侦查、 、 、   --->应是侦查机关(司法警察)已明示.........................................
感觉好像有点相反~
呵呵~~我的感觉通常是来乱滴~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2-01-02 14: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应该是以传票既载或检察官意思为主,然而,实务作法上如果检训问蓄意隐瞒的情形,
所训问的资料没有证据能力;反之不是蓄意规避告知义务者,就用185-4~~。
食物不是都是这么做,先蓄意隐瞒,问完再告知现在将你列为被告,你享有被告之权力.......(好像是XXX第三项忘了哪一条~)
Q大你在隐瞒喔~~   呵呵~表情
不然,也不会有人哭~~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6 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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