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429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2kk2y8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故意自招危難
最近在書上看到有關於緊急避難的故意自招危難問題以下兩個題目
想請各位前輩幫忙解答
 
(1)甲司機因未檢查車況就開車上路,途中煞車失靈,甲因避免
撞到行人乙而改撞路旁之丙車,試問甲是否可以緊急避難阻卻
違法?
 
(2)甲至乙家作客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1:04 |
whatare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第一個是民法上的緊急避難
第二個是刑法上的緊急避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09:59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兩各都是緊急避難
因為同樣都是基於法令採取型為避難 目的為防止自己生命或身體上之危難
不過 第一各是屬於過失型緊急避難 實務不採過失緊急避難 學說採之
弟2各 是自己故意引起之危難,通說認此種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理由忘拉 小的汗顏 在來去唸唸書在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13:3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y2kk2y86 於 2011-12-13 11:04 發表的 故意自招危難: 到引言文
最近在書上看到有關於緊急避難的故意自招危難問題以下兩個題目
想請各位前輩幫忙解答
(1)甲司機因未檢查車況就開車上路,途中煞車失靈,甲因避免
撞到行人乙而改撞路旁之丙車,試問甲是否可以緊急避難阻卻
違法?   ------->攻擊性緊急避難(因避難而攻擊丙車),在利益權衡下,因自己過失行為(未作車輛檢查),而轉嫁給丙(車是丙的財產法益),所以實務認為不可阻卻,但有學者認為可以(因危難既已發生,若不準行為人實施緊急避難行為,並不符合利益權衡原則)。
(2)甲至乙家作客看見乙家有隻狼犬小白關於籠中而向前玩弄
玩弄之際小白突然衝破籠子攻擊甲甲見狀拿起旁邊之木棍將
小白打死試問甲是否可以緊急避難而阻卻危法? ------>甲因自己行為而導致危難,然乙並未在籠外張貼此犬具有攻擊性(甲不知之情形),在利益權衡下,拿木棍打死狼犬,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個人看法~~
你這兩個問題都是緊急避難的行為是沒錯
但不見得都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緊急避難的核心問題在於利益權衡的判斷準則。通說認為,避難行為需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的要求,始可阻卻違法。
說明附在上面。

以上僅供參考~~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23:54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14 23: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看法~~
你這兩個問題都是緊急避難的行為是沒錯
但不見得都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緊急避難的核心問題在於利益權衡的判斷準則。通說認為,避難行為需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的要求,始可阻卻違法。
說明附在上面。

以上僅供參考~~


不錯歐~~~表情
不過第二小題是故意的自招危難!
因為行為人於逗弄小白時,即能預見小白會予以抓狂反擊!~~因此避免權力任意濫用,故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02:5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兩題都是過失自遭!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07:38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5 07: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兩題都是過失自遭!


同意,小白那個例子,我也看不出有故意自招的情形所謂的故意自招,應該是已預見「危難的發生」甲雖然是故意「逗弄」,但他怎知小白會[align=-webkit-left]衝破籠子攻擊他?
[align=-webkit-left]如此例是故意自招[align=-webkit-left]那第一例甲也明知自己[align=-webkit-left]未檢查車況,不也是故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15 14:5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如上~~兩篇~~~所言~~~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15 16:03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15:45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上述兩題的性質不同:

1.第一題:
甲的確是注意義務之違反!但是不見得會預見『避難情形』的發生!甲違反注意義務,有可能是『忘記檢察』、『自恃汽車優良而不檢察』,但是並未對其事後『途中煞車失靈』有所認知!~~~~~~至其突然發生危難情況,此時才有避難行為行使的空間!

2.第二題:
以事後第三者來判斷,一般人與動物接觸,很容易觸怒動物!進而導致動物傷人的事件!
本題中,甲認知到上述事由,仍決議為之!導致事後小白來攻擊,因此這是屬於『故意自招危難』!

3.結論:
不論是『過失自招危難』、『故意自招危難』,均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但是緊急避難本身,是把『自身或他人危難轉嫁給他人』,因此適用時『必須加以限縮』!

就第二小題而言:
甲既然能預見到危難會發生,卻執意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創造危難】,自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23:4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5 23: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上述兩題的性質不同:

1.第一題:
甲的確是注意義務之違反!但是不見得會預見『避難情形』的發生!甲違反注意義務,有可能是『忘記檢察』、『自恃汽車優良而不檢察』,但是並未對其事後『途中煞車失靈』有所認知!~~~~~~至其突然發生危難情況,此時才有避難行為行使的空間!

2.第二題:
以事後第三者來判斷,一般人與動物接觸,很容易觸怒動物!進而導致動物傷人的事件!
本題中,甲認知到上述事由,仍決議為之!導致事後小白來攻擊,因此這是屬於『故意自招危難』!

3.結論:
不論是『過失自招危難』、『故意自招危難』,均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但是緊急避難本身,是把『自身或他人危難轉嫁給他人』,因此適用時『必須加以限縮』!

就第二小題而言:
甲既然能預見到危難會發生,卻執意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創造危難】,自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表情

就第二小題而言:
甲既然能預見到危難會發生,卻執意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創造危難】,自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能遇見!?如果我說,第一題,甲能遇見行車時車輛不行撿,會有如此的是故發生仍決議為之呢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0:11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16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