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731 個閱讀者
 
<<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幽靈抗辯與偽證罪、不自證己罪之關係
刑訴181提到: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那麼,請各位先進指導,關於以下狀況,是否有本條之適用:

甲竊走乙之機車,檢察官以關係人身分傳喚到案,甲提出不存在之A某進行幽靈抗辯,並對前述之抗辯為證人之具結。

請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12-12 10:37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問題太弔詭了~~~

1.要先有犯罪嫌疑事實(先有犯罪嫌疑人),才會有「證人」這個證據方法,假如甲在犯罪嫌疑事實未確立前以「關係人」接受詢問,這表示嫌疑事實並不明(沒有程序標的),那為何會先讓他具結?當下根本就還沒有「待證事實」阿,可能的情況是A確立之後,再讓甲成為證人予以指證,可是A是幽靈,那代表甲根本就沒有當證人的機會~~。

2.假如已先有一個嫌疑人丙存在,那甲在關係人身分時講了「A才是竊嫌」,那這跟丙也無關阿,不可能讓他具結證明丙的部份吧,此時還是會回歸上面1的流程,甲依舊沒有當證人的機會~~。

小弟實在無法想像這種情形會發生~~~~~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12 16:49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12-12 10:37 發表的 幽靈抗辯與偽證罪、不自證己罪之關係: 到引言文
刑訴181提到: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那麼,請各位先進指導,關於以下狀況,是否有本條之適用:

甲竊走乙之機車,檢察官以關係人身分傳喚到案,甲提出不存在之A某進行幽靈抗辯,並對前述之抗辯為證人之具結。

請教各位先進,關於前述某甲之幽靈抗辯,是否該當刑法168之偽證罪?小的認為是屬該當,不過另外有前輩則認為說,不自證己罪原則本身的重要內涵即是「無期待可能性」,亦即沒有辦法期待犯罪人可以乖乖的說實話(人性阿),所以應不該當偽證罪。

答:
1.案例事實當然有181之適用 (且若有181之情形者,應告知得拒絕證言。)
2.是否該當偽證罪?? 當然是沒有,不自證己罪 無期待可能性。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12-12 10:37 發表的 幽靈抗辯與偽證罪、不自證己罪之關係: 到引言文
可是小的認為之所以該當,乃是針對前述某甲竊車案,某甲可以針對本案拒絕證言,不代表說可以亂講話,就算是幽靈抗辯可是也是侵害國家司法權之運作(國家法益),因此應屬該當。可是,後來又想到一個好玩的詭異之處:如果本案某甲沒有進行幽靈抗辯,而直接就主張刑訴181,那是不是就是其竊車案直接等於是蹦康了?

答:
首先,你認為甲亂說,而造成司法機關的公權力受損應該該當是嗎?? 這表示你忘記一句成語,"言多必失"。甲所作之虛委陳述且具結,反而易使司法機關調查事實真相更加容易。簡單說就是容易釐清待證事實。而去查證甲所言真假~~~
你認為甲若不作虛委陳述,而主張拒絕證言權,會窗幫而顯示自己有罪?? 拒絕證言權並非只有犯罪者所有(犯罪者應是不自證己罪),一般身分或利害關係證人也可以主張。而刑訴非只因保持緘默或拒絕證嚴或不自證己罪而就認其犯罪事實確定,無庸調查其他證據。程序法跟實體法不一樣,實體法會我們都會知道其原因結果,程序法就是要將所有待證事實釐清,你忘了三面關係,忘了要審判庭必須對犯罪事實毫無懷疑之確信,使得為據為有罪判決之依據。
簡單低說~~就是不會拒絕證言就被發現真實犯罪事實,哪有這麼簡單~~~ 一般都嘛說不知道~~不清楚~~表情
講太多~~~露馬腳喔~~表情

-------
少打一字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18:4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與其說偽證罪~不如談誣告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0:29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我可以插花順道一起問嗎
甲乙共同被告中,檢察官偵查時,令乙為證人 對甲為虛偽不利陳述 ,審判中 法官審訊甲犯罪部分時 令乙為證人經具結並接受詰問, 乙仍為虛偽不實陳述, 乙是否成立偽證罪?
小的疑問在於,在共同犯罪事件中,甲乙兩人為共同正犯,乙將罪責推給甲, 若這樣有無成立
甲乙為犯罪共同體, 乙為卸責,而將整件犯罪行為誣指甲所為,若將其理解乙係為己脫罪 而無自證己罪而無期待可能性,而解為無罪..這是否某程度上是加重甲之罪責?
若有罪,,又該做何論述,請諸位前輩指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2:49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2 20: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與其說偽證罪~不如談誣告罪! 表情

叔叔你有練過喔!!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12-12 10:3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竊走乙之機車,檢察官以關係人身分傳喚到案,甲提出不存在之A某進行幽靈抗辯,並對前述之抗辯為證人之具結。

你要誣告一個不存在的A,你~~~眼花了~~~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2:5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12-12 22: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我可以插花順道一起問嗎
甲乙共同被告中,檢察官偵查時,令乙為證人 對甲為虛偽不利陳述 ,審判中 法官審訊甲犯罪部分時 令乙為證人經具結並接受詰問, 乙仍為虛偽不實陳述, 乙是否成立偽證罪?
小的疑問在於,在共同犯罪事件中,甲乙兩人為共同正犯,乙將罪責推給甲, 若這樣有無成立
甲乙為犯罪共同體, 乙為卸責,而將整件犯罪行為誣指甲所為,若將其理解乙係為己脫罪 而無自證己罪而無期待可能性,而解為無罪..這是否某程度上是加重甲之罪責?
若有罪,,又該做何論述,請諸位前輩指導

一除非乙有181的情形可以免除應具結的身分而不構成偽證。
二有事實證明乙陷害甲就OK!
三這還可能會構成偽證或誣告!

偽證的部份,可以從『他人刑事被告證據』的他人(自己就沒有);『應具結未與具結』解
釋若有181的情形,對於沒告知拒絕證言而陳述的部份,就當做具結不合程序=沒有具結同效
力!

至於誣告的話,甲乙是犯罪共同體大致上沒這問題!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06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12-12 22: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我可以插花順道一起問嗎
甲乙共同被告中,檢察官偵查時,令乙為證人 對甲為虛偽不利陳述 ,審判中 法官審訊甲犯罪部分時 令乙為證人經具結並接受詰問, 乙仍為虛偽不實陳述, 乙是否成立偽證罪?
小的疑問在於,在共同犯罪事件中,甲乙兩人為共同正犯,乙將罪責推給甲, 若這樣有無成立
甲乙為犯罪共同體, 乙為卸責,而將整件犯罪行為誣指甲所為,若將其理解乙係為己脫罪 而無自證己罪而無期待可能性,而解為無罪..這是否某程度上是加重甲之罪責?
若有罪,,又該做何論述,請諸位前輩指導


乙將罪責推給甲~~一樣沒"醉"啊~~~乙很清醒,一個人死比兩個人死好~~聰明的乙。如果甲配合就是上道~~~表情

不會成立偽證罪,也不會有誣告罪(甲本來就有罪)
基本上如果甲與乙會有這樣共識,那是犯案前早就說好,用不著檢察官誘導~~
如果兩人竊盜跟一人竊盜~~~
你認為甲的罪責會加重嗎??不會啊~~~
這實就要找語病突破~~~找出兩人是共犯~~~的證據~~
反正乙將罪責通通送給甲,乙也不會有事。
只是乙在暗爽~~~XXX的一群笨蛋。
司法機關就要想有什麼證據,證明乙是共犯。
事實上,小偷被抓到的都是很笨的~~~他們只是術業有專攻而已~~~尤其一些毒癮發作的~~
所以不要想太多~~~~~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1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12 23: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將罪責推給甲~~一樣沒"醉"啊~~~乙很清醒,一個人死比兩個人死好~~聰明的乙。如果甲配合就是上道~~~表情

不會成立偽證罪,也不會有誣告罪(甲本來就有罪)
基本上如果甲與乙會有這樣共識,那是犯案前早就說好,用不著檢察官誘導~~
如果兩人竊盜跟一人竊盜~~~
你認為甲的罪責會加重嗎??不會啊~~~
這實就要找語病突破~~~找出兩人是共犯~~~的證據~~
反正乙將罪責通通送給甲,乙也不會有事。
只是乙在暗爽~~~XXX的一群笨蛋。
司法機關就要想有什麼證據,證明乙是共犯。
事實上,小偷被抓到的都是很笨的~~~他們只是術業有專攻而已~~~尤其一些毒癮發作的~~
所以不要想太多~~~~~
表情


其實也不一定!因為~刑事法上的被告保有一堆阿薩布魯的權力!實務見解認為
,這些權力只是保護被告消極的行為,至於那種積極的情形還是會有構成機會!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38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sommerbrisen:
你問的問題,是針對考試題目、還是你親友所遭遇的問題而發問呢?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04:38 |

<<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1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