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4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安迪沃尔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身分法两题实例题 请教
1. 民法1087条,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
问:小小彬五岁主持综艺节目"小孩很忙",假设每月赚五十万,请问这些钱应该要归小小彬所有,还是他爸爸小彬彬所有呢?因为法条是说'无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10-22 21:31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要不要先说说你的答案呢?

第2题我想我应该了解你的意思,不过这边鸡蛋里挑个骨头:
在不知乙的剩余财产有多少的状况下,无法计算乙可以向甲请求多少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2 22:56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自己就自己不具火侯之民法认识浅答
1.5岁之无法为法律行为,需法代人代为代受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故有偿取得行为,5岁之人无行为能力无法为法律行为,若是经法代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该有偿行为为有效,代理之法定效力直接对本人生效.因此,财产所有权仍在5岁之人身上,若为7岁以上未满20岁未成年人,所为契约行为,应得法代人同意,惟法律上明文,父母对于无偿取得之特有财产,有管理之收益之权,前提须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下始得为之,故此.依反面推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偿取得财产,在有益未成年子女下仍可管理处分   请指教

 ><亲属继承功力退步,勉力试之
2 夫妻于题示中未约定是用何种财产制,依民法规定推定为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分成婚前及婚后财产,于婚约关系消灭后,就婚后财产之剩余差额作平均分配,又以婚后财产清偿婚前债务,该笔清偿应加回婚后财产,妻为家庭主妇,推定婚后并无约定家庭日常费用,并无约定家庭日常生活费用,故
 妻婚后财产0,  离婚时之婚后财产 妻:0 婚后债务:0,
 夫婚前债务20 万,离婚时婚后财产100万,并在婚姻存续中以婚后财产清偿婚前债务20万,
 故夫之婚后财产为:离婚时剩下财产100万+婚后清偿婚前债务-婚前财产10万,婚后财产为110万
夫妻可分配剩余财产: 夫婚后110万减去妻婚后0后,为110万,再以110万除以2,即为妻可分配 之婚后剩余财产 55万
请指教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10-24 02:4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07:31 |
安迪沃尔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寒窗问拾得 于 2011-10-22 22: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要不要先说说你的答案呢?

第2题我想我应该了解你的意思,不过这边鸡蛋里挑个骨头:
在不知乙的剩余财产有多少的状况下,无法计算乙可以向甲请求多少




谢谢您,乙是假设他是家庭主妇,所以没有增加任何财ˇ产,两年后也还是当初的十万元我自己算出来, 老婆在离婚之际,应该可以向老公请求五十五万的剩余财产





不知我算的对不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10-23 18: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0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