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2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chi197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考題請教
某日甲與乙,因細故爭執,甲持木棍朝乙之身體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5-18 20:12 |
f90826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從緊急避難方面去想!!!

正當防衛不會成立!!!!因丙不是侵害你的人!!故不得主張!!

緊急避難 有避難情狀!有效性!!但是唯一性(不得已)的行為!!則有待考量!!

若我論是兩樣都不成立!!故甲(等價客體錯誤)成立故意傷害

乙可能成立302條強制拘束自由罪!! 供您做解題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8 21:27 |
yanglegen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緊急避難
乙.打擊錯誤.對甲的故意傷害本罪未遂+對丙的過失傷害
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論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8 23:43 |
x092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甲對乙成立傷害未遂,但傷害不罰未遂,故無罪。
甲對丙成立過失傷害。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9 12:04 |
tok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對乙傷害未遂,但因為持木棍有可能打死人,也可以凹成殺人未遂
乙對丙傷害故意,但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卻因有效性恆平性過不了變避難過當,減輕罪責
甲對丙過失傷害

不對請指教~~ 表情


逍遙人,行義子,半生豪氣半生情;
步風雲,飲九霄,一任清狂一任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5-19 12:52 |
yanglegen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寫顛倒了
更正
噗.........

乙主張緊急避難
甲為打擊錯誤.對乙的故意傷害本罪未遂+對丙的過失傷害
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論斷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9 16:25 |
臺灣省長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目讓我想到唐天豪將朱茜丟出去對抗書生奪命劍,結果被奪命書生给閃過;另外個人覺得本題中,甲有沒有過失很難從題目判斷。丙是恰好經過被推進才受傷,所以甲應該無法預見,又難謂期待他像奪命書生ㄧ樣可以躲開朱茜的攻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1 23:46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9082666 於 2011-05-18 21: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從緊急避難方面去想!!!

正當防衛不會成立!!!!因丙不是侵害你的人!!故不得主張!!

緊急避難 有避難情狀!有效性!!但是唯一性(不得已)的行為!!則有待考量!!

若我論是兩樣都不成立!!故甲(等價客體錯誤)成立故意傷害

乙可能成立302條強制拘束自由罪!! 供您做解題參考!!

1.這跟302強制拘束自由罪有關?還是304強制罪呢?行使無義務之事
2.甲有等價客體錯誤?甲對丙有故意?著手時只對乙的傷害故意。而是乙自已將丙抓過去擋。
3.甲無法預見。應該對丙成立過失傷害。對乙傷害未遂(不罰)
4.乙對丙成立傷害既遂(攻擊性24)
不知道我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3 08:5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1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