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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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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指导教唆犯的问题
甲以3百万代价教唆乙杀害丙~已于下午时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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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3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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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目前实务,共犯从属性,若只是观察地形尚未着手,顶多只是预备,而丙自行车祸生亡,不可归责于乙,故所以乙无罪。甲依然无罪。
惟,旧法29III,本题为未遂教唆,主行为虽未完成,但教唆者恶性重大,例外处罚教唆者
二、为教唆客体错误,实务认为不影响故意,一样都是杀人,对教唆杀人罪不影响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3 23:50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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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争点有二,
一、预备犯有无成立教唆犯之可能(可附注修法前第29条第三项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二、行为人客体错误,教唆犯系打击错误?抑客体错误?

一楼大大,客观归责理论系用在既遂犯,未遂犯客观论着手,准备阶段即系预备。
预备阶段既尚未着手,何以论归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4 03:32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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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用语习惯   不要这么计较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5-04 14:38 |
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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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好
关于第一题我一直有一个疑问存在~
虽然第29条第3项是要求正犯独立性~但已被删除
为留同条地2项从属性
从属性的最逼本概念不是依据正犯所成立的罪而成罪吗?
又以我国刑法第271条第3项~杀人罪除了处罚既未遂外~另亦处罚预备犯
一题议乙已在观察犯对地~此时该当预备犯一无疑
尔甲依照从属关西~不是也要成立教说杀人之预备犯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22:16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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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并非前辈,但或许可回答您的问题。

现行共犯从属性系采「限制从属性原则」,即正犯有不法行为(构成要件该当+具备违法性),
方有共犯成立之可能,而并非依据正犯所成立之罪而成罪喔。

回归正题:
刑法第29条系「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
【实行】依立法意旨,即【着手】,正犯未达着手,共犯无从依附。

而学说有肯定说、否定说及折衷说。
否定说及折衷说皆否定教唆犯可附属于预备罪。
肯定说认为教唆犯应有独立预备罪之适用。

学说相关见解可参酌陈子平老师之书籍或其所着「论共犯之独立性与从属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23:30 |
f908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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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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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题的部份

我也较认同楼上大大的意见!!!
但本题还有一点可以议之处就是预备犯的认定!!!
本题堪查地形虽可谓犯罪之预备!!但此处无任何之证据证明当下他们有杀人之故意!!!
违法性和可罚性都难以证明!!!因为我的考试没有刑诉!!!只是记得刑诉应该有一条对于
犯罪侦查须要有证据才可以起诉!!!(我真的没上过刑诉不知是不是听错)!!所以对于预备
犯没有直接或有利的证据!!!再以林山田老师的见解!!!应该废除预备犯!!以免入罪于人或
刑法的滥用!!!
若此题正犯不成罪!!自然共犯无所依存!!!两人皆不成罪!!!


第二子题部份
以下引用二楼大大的部份!!!

二、为教唆客体错误,实务认为不影响故意,一样都是杀人,对教唆杀人罪不影响

而我认为二楼大大见解和我相异之处为客体错误仅适用于直接正犯!!不阻却故意!!!
而甲教唆依限制共犯理论,仅成立客体错误对原本欲侵害之法益丙为未遂,

(且甲对丙杀丁无预见可能性亦不成立故意和过失,这里我觉得可论可不论因为上面限制共犯理论就够力了,若不用
限制共犯理论也可以从这里讨论)


故本题第二子题应为   乙应依刑法55条想像竞合 刑法271第一项(对丁)和271第二项(对丙)
                                   甲则成立刑法271第二项(对丙)杀人未遂


[ 此文章被f9082666在2011-05-10 00:2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0 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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