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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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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过失防卫
请问过失防卫(非误想防卫),似可适用正当防卫之规定。
EX:甲被乙、丙、丁包围欲取其钱财,甲持木棍欲作作样子吓乙而趁机逃跑,持木棍向后摆之时,木棍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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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4-27 00: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6 23:3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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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堤好像还是正当防卫
行为人有防卫意思 在客观情状上有防卫的情状 也有做出防卫行为
在这各正当防卫行为中,在一个防卫意思下的防卫行为
在当时时空密接下, 都是有意思的防卫作为
且未逾越必要性
依其防卫手段 仅使用该工具作势吓唬 客观上仍属适当
该丙系为不法侵害,甲之正当防卫为有理由 
如果要说的话 我倒觉得是偶然防卫
过失防卫乃指有意思的但却防卫过当逾越比例原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7 00:31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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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ㄧ派说法:其过失行为仍与防卫意思行为处于同一直线上,依旧可适用正当防卫。
跟一楼大大讲的一样
个人认为,违法性原则中要考量容许的风险,防卫行为(具必要性)本身所生的风险,应该由侵害者自己承担,但如防卫行为不具必要性,则结论当然不同。

PS.我记得书上举的例子是「持枪防卫,误扣板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27 16:05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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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个人理解无误,楼上大大所谓之「必要性」系指故意之防卫行为,
惟尚有不解之处,系大大所言:「防卫行为不具必要性」。

防卫行为不具必要性,系指类似案例(EX:遭他人辱骂,防卫者欲打瞎行为人之眼睛却爆头。)之情形?
其可能系防卫过当亦可能为权力滥用而异其效果。


本回覆系为确认个人理解与大大所言有无相歧之处,并谢大大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1 14:24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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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F大大也是赞成正当防卫的,如果小的无理解错误的话。

因为风险由法益侵害者承担,这表示,对于防卫者而言,其行为系属不可归责;另外由于不具有可预见性,因此亦不能客观归责,指摘防卫者有过失责任。
--
(搔头)不知道有无理解错误(路人乱入也来confirm一下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5-02 14:11 |
qqmanko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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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最主要的是在考「防卫意思」
防卫意思,主要是行为人认识有现在不法之侵害。所以过失与故意并不会影响防卫意思。
只有要认识即可。若无认识则为偶然防卫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2 22:14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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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于 2011-05-01 14: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若个人理解无误,楼上大大所谓之「必要性」系指故意之防卫行为,
惟尚有不解之处,系大大所言:「防卫行为不具必要性」。

防卫行为不具必要性,系指类似案例(EX:遭他人辱骂,防卫者欲打瞎行为人之眼睛却爆头。)之情形?
其可能系防卫过当亦可能为权力滥用而异其效果。


本回覆系为确认个人理解与大大所言有无相歧之处,并谢大大回覆。


问题是   对逼近的歹徒挥舞木棒(为吓阻而已)会是防卫过当吗?
此处的行为没并有过当  
如要说过当的--只有「结果」
(有结果非价的可能)
而此结果是否另论过失?还是会被正当防卫行为吸收?
才是讨论重点

ps.我觉得「客观归责理论」是ㄧ定用得上的
      楼上大大想到  无预见可能性   也是个解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5-04 15:10 |
f908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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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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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认为以楼上大大之解法较好
无预见可能性!!!而且没有杀人的故意 无预见可能性还可以阻却过失!!!

甲挥棒子吓乙要逃跑
基本上这题做这些动作之时都没侵害他人法益阿!!!
顶多论305条 恐吓人身安全

防卫情状--现在不法之侵害....(甲拿棒子时对方是否还有侵犯之意若还有才讨论下去)
防卫行为---挥舞木棒喝止(不小心打死丙)...

有效性(这关OK)
衡平性(这关喊卡对方并无再更进一步之侵害本题也没说对方是仗人多还是都拿凶器)!!!


我个人觉得题意有点不清 要用拟定的 还是别讨论这种题目容易走火入魔!!!

...说真的这题出的好---消音~~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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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于 2011-05-01 14: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若个人理解无误,楼上大大所谓之「必要性」系指故意之防卫行为,
惟尚有不解之处,系大大所言:「防卫行为不具必要性」。

防卫行为不具必要性,系指类似案例(EX:遭他人辱骂,防卫者欲打瞎行为人之眼睛却爆头。)之情形?
其可能系防卫过当亦可能为权力滥用而异其效果。


本回覆系为确认个人理解与大大所言有无相歧之处,并谢大大回覆。


以上应该是法益重大失衡!!!因生命为无价之物而单纯辱骂不会夺其性命!!故保全法益严重失衡的特别情形!!!

唯主张正当防卫之衡平性基本上都要由法官论定吧!!!有时保全财产对上生命法益还是得主张(我们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阿!!)!!
都要视其当时情况!!!一般题目不会像判决书那样把当时情形都写出来!!!所以都要拟制!!!有些题目很明显就是可以主张!!
像这题应该不是国考题目吧!!顶多是课本的范例!!要给人家当例子用的!!!所以相信老师也不会用这种题目做详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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