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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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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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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173問題
刑法173條 所指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是否須行為有對此有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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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2:01 |
n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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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的是行為的危險性,即本罪是具體危險犯,只要客觀要件即現供人居住使用符合已足,行為人應論以173之罪(353被吸收)及兩個過失致死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11-03-25 12:52 |
n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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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spam 於 2011-03-25 12: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罪是具體危險犯…
手太快打錯…是"抽象危險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11-03-25 13:01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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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3條 所指「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這既然是構成要件事實的ㄧ部   依主、客觀相當原則
主觀上也要有所認識   方能成立故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5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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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的173~~!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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