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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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有提供你的觀點 未予整體事件經過 很難就整個事實看清楚 讓我大略猜測 1.賣家開標 你應該有下標(按上面所述推測)結果沒有你要的顏色,直至結標 賣家仍未回應而開新標 ->按民法買賣契約成立,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必要之點一致,有意思的是這是指一般情形 若是上網購物,則賣家在網路網站上所秀之文字或圖示 實務目前趨向所謂要約引誘,買家向賣家下標表示欲購買,買家所做的購買意思表示為邀約,在賣家承諾之前,買賣契約應該認為不成立,應待賣家做回復之意思表示來作確認契約是否已成立,見樓主所說,目前沒這顏色 沒有貨品需等待,或可解為有成立買買契約之意思
另樓主說 我在留言板問他..你不賣我就是? 因為他都不回..過了好幾天 我在另一個賣場問他 咖啡色要等多久你都不回答我之類的 ->這還是情況不明的感覺 2.樓主說 如果不買請按因故不買 要我棄標就對了 看到我就火大了 跑去那賣場留言說 不賣咖啡色就說一聲阿~問你又不回..刪我問答還寄交易提醒..怪了!又不是我不買..爛死了 ->見此,或許可以假設認定,你僅係對於他的服務態度不滿意,並發表你對他的服務態度是爛死啦的評語,或可解釋非對於他(賣家)之人格做侮辱詆毀而傷害其人格之尊嚴,或許應不符刑法310條毀謗罪,按大法官釋字509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故我推測係因私法上糾紛而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動嚇被告 或可於開庭時向審判長敘明<請參閱刑事訴訟法326條>
剛剛看完樓主所附之網址,裡面看到第6頁有人有附上刑事答辯狀,寫的真的是令我佩服不已,無論態度及論理及用法上恰到好處,不知道樓主既已有示範案例可用,應可在露天討論區求得該位高人之助,既是拍賣討論區討論 應該對於買賣之事 可有相當之助益,且經由多數網友討論 或有意外之獲,惟仍不解,樓主未付所生事端之網址,讓人得窺探來源去末,對於討論更可增其正確性,不致有離題無益之擾, 經反覆審視樓主所提,對方僅要求樓主就其所為發言致欠,就非關當事人的我來看,或許樓主有權發表言論評判服務態度不佳,但既已使用"爛"字表達強烈不滿,對於買賣不成仁義仍在,好像有點感覺過頭了點,如能給於對方心情上之舒適,稍予退讓免去興訟奔赴之勞累,也未嘗不是解決之法,讓步非是單方委屈忍辱,而是雙方謀求解危紛爭,除對方要求甚為無理,立於和平立場,樓主所持沒錯為何須道歉之立場,何必為這無實益的緣由,而增添您多日的不變,若假設您是承辦本案檢察官,您審酌一切事證,假設無必要之起訴,您對於佔用司法訴訟資源之告訴人,您會給於怎樣的態度,是給於勸導還是積極辦理起訴,對於被告只因不願道歉而走上法庭,雖勝訴但已失去寶貴時間,如敗訴可能面對牢獄之災或是繳交罰金之處罰,而傷神不已,睿智的樓主 相信您應可判斷孰優孰劣,
請參考專業律師之專業建議,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真正情況之解決方法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3-24 01: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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