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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正当防卫

甲和死对头乙在街上不期而遇,乙伸手进口袋欲拿烟,甲见状误认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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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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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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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法之侵害』~~~!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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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有受到侵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3:16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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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吧
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
阻却罪则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不过该情形应该还是成立过失致死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23:42 |
游牧民族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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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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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我学得不好,
但还是想加入讨论,
以下若有错请指出(怕有人被我的讨论误导害到),
---------------------------------------------------
一开始乙的伸口袋行为引起甲的误想防卫,
实务见解上认为误想防卫可阻却故意,
惟甲仅从乙伸口袋之行为就认定对方要取枪,

可能违反预见义务,仍有过失,故甲属「不正」,
乙之后对甲的行为可主张正当防卫。

然个人认为乙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一点为,
乙非警务人员而拥枪枝,
其开枪之行为似乎已逾越社会伦理所认定之合理范围,
不应归属防卫行为,
或乙可仅对甲的下半身开枪以达阻止之目的,
似有防卫过当之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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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游牧民族 于 2011-03-13 00: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然个人认为乙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一点为,
乙非警务人员而拥枪枝,
其开枪之行为似乎已逾越社会伦理所认定之合理范围,
不应归属防卫行为,
或乙可仅对甲的下半身开枪以达阻止之目的,
似有防卫过当之嫌。

1.乙拥有枪枝不影响其正当防卫之判断。
2.防卫过当之判断,通说认为,无须考量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是否优于侵害之法益,只要以事前判定,一般理性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亦会采取同样强度之防卫行为者,该防卫则非属过当。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05:27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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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疑问想请教

如果甲的行为具备不法性
那不就是把甲的手伸进口袋的行为论以杀人行为
不过,这样有没有讨论「不能未遂」的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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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以误想防卫学理去处理即o.k.

大致认同vincent0818大的看法:


客观上甲并没有枪,乙却误以为其本身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实施反击行为。换言之,客
观事实上并无现在不法之侵害,然因行为人之错误而认为存有现在不法侵害,乃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心态下所为之侵害他人法益行为。

通说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ㄧ种「独立的错误类型」,不过在法律效果上引用构成要件错误,所以只能在罪责层次上减免故意罪责。意即行为人仍具构成要件故意,但欠缺故意罪责。惟行为人之错误若系出于注意上之瑕疵者,则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3 2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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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于 2011-03-13 23: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有点疑问想请教

如果甲的行为具备不法性
那不就是把甲的手伸进口袋的行为论以杀人行为
不过,这样有没有讨论「不能未遂」的可能?

第一看他有无着手!
第二看26两个要件如何!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4 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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