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75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間接故意

  A在跨越高速公路的陸橋上向下丟擲石塊。B以時數100km駕車行駛高速公路上通過陸橋
  時,適與A所擲的石塊相撞,石塊穿過擋風玻璃擊中B頭,B當即昏死,致車翻覆,死於
  路旁。同車的妻子C與女兒D,均身受重傷。
 
  書中論A具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7 21:40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概然性理論:
若行為人認知其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之概然性極高,
卻執意為之,即可謂具備容任心態。

咖啡大大之案例1有"擇一故意"的感覺,
搭配口白"唉唷,沒中;嘿嘿,終於中了。"

案例2亦須搭配口白"撞到是他家的事",則與法條用語相互吻合。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7 22:3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個案判斷漠然的程度!像馬面槍擊案,打中第三人檢察官是
以未必故意起訴!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8 00:1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這是刑法的一個盲點,難以客觀判斷行為人主觀世界!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8 00:33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提供一個網友給的判例給大家參考(雖然我不認同這判例就是了)
考試如果考出來,至少有個著力點可寫,贊同或批判皆可(雖然不太可能考)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8 01:3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判決不載理由:又未說明其所預見之結果係不違背其本意,抑係確信其不發生,遽以殺人未遂論擬,殊屬違法。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8 02:36 |
smallship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討論] [刑總]間接故意
呃…
我覺得,如果沒撞到,
至少:『185條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
畢竟沒傷害到任何人,硬要說行為人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那有點違反罪疑唯輕、節制刑罰權發動的原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4:4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一定阿~~因為能證明再說!馬面的案子流彈中第三人,確實已271未必故意起訴!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9:06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認為這已經不是法律解釋的問題了
而是「證明」的問題
也就是說 我們要知道的是「行為人到底有沒有殺意」這樣的ㄧ個主觀事實
至於能不能成立故意犯是另外的問題

前者是程序法要處理的
後者則是實體法的解釋問題(必須先確立事實 才能進行涵攝)

Dragon-Q 說的沒錯
真正的解答只有「行為人的內心」知道
法官也只能用「嚴謹的証明程序」盡量讓判斷的結果貼近真實而已
猜不到 就只好「罪疑惟輕」的解決了

ps.拿程序法上的証明法則用來解決實體法的法理問題我還想的ㄧ個
那就是「不能未遂」的判斷標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18 14:19 |
leosedwar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第一個例子 在高速下 然若丟出石頭 以特定空間 不特定人數 丟出 主客觀 都知道
會有傷害事件 但是行為人 已經成年 應知道 會發生傷害 就是故意

若無人傷害 又怎麼會有刑法的適用於地 台灣 刑法 是最後的手段 假如能用民法 行政法 可以處理 就用最輕最新的原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40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8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