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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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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本次地特四等政风的刑法考题改写(教唆与帮助并存的教唆犯)
小的这次虽然有报名但是却偷懒偷很大,没有去练笔,白白给考选部赚了一笔,让国库增加一点点点点...
不过据友人转述,本次刑法有一题先教唆后帮助的题目,小的思考了一下,恳请指正:

甲乙争执,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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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2-21 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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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部份叫做共犯之竞合:他有刑法29叫唆与30帮助之行为,
当然教唆会吸收帮助!还有可以论187加重持有危险物品罪!

当然释字109应该用不到,因为题目没有给『事先谋议』,或
犯罪支配论功能支配的部份!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2-21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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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不同的意见供参:
我个人倾向认为,题目已经写到"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了,最好还是要探讨一下这样算不算是有"自己犯罪之意思",再接着带出实务上的主客观择一的看法
当然,"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算不算是自己犯罪之意思本来就可以讨论
退一步言,有"自己犯罪之意思"是不是就应该成立正犯,也有讨论空间

但是毕竟本题有写到犯罪主观要件的文字已经够少了,所以就算认为本案并不成立共同正犯,"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这10个字最好还是不要轻易放过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12-21 23:23 |
qqmanko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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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丙杀乙→271+29(吸收30)
甲提供枪→187
「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
最多写一个预备杀人而已吧!记得上课老师说自已不要把题目想的太复杂,只会把自已搞疯,不过有多于时间可以拿出来讨论称板面也不错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2-21 23:58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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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个人意见供参,

如果采实务的主客观择一理论并认定本案有自己犯罪的意思的话,就不会认为只是预备杀人而已,而这刚好是实务见解最被诟病的地方

同样是预备杀人的结论,如果能写出"虽然实务见解认为成立杀人罪,但本文因为如何如何所以认为仅成立预备杀人"自然会是比较好的答案

当然,一切可能的答案都要在写考卷时间许可的前提下来取舍,只不过我个人向来认定实务见解的配分都不轻就是了,囧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12-22 00:32 |
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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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12-21 23: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教唆丙杀乙→271+29(吸收30)
甲提供枪→187
「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
最多写一个预备杀人而已吧!记得上课老师说自已不要把题目想的太复杂,只会把自已搞疯,不过有多于时间可以拿出来讨论称板面也不错


表情 嗨,小女子才疏学浅,看完大大们的见解之后,有两点小小的疑问表情

一、预谋=预备?


二、甲如果评价为「正犯」,那丙不就「不成罪」喽。不可能甲、丙都是正犯吧@@这似乎不符合逻辑。
即甲为正犯,丙呢??正犯、共犯或不成罪?


良师益友们,请给我一点点微薄的力量,在我念书、写题目的同时,请用力的指正我错误,不胜感激,谢谢大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2 11:34 |
not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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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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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杀人既遂罪。
甲教唆杀人既遂罪。
甲提供枪枝仅为帮助犯,盖尚未提升到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成立正犯。
竞合:帮助犯为教唆犯之低度行为,因此教唆吸收帮助。甲仅论教唆杀人既遂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2 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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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误会,补充说明一下:

先说明,这次考试题目还原如下:
甲、乙二人因故争吵,甲遂教唆丙杀害乙,得丙同意后,甲又借手枪一把供丙使用,丙即持该手枪将乙击毙。试论甲成立何罪?

1.原题目并没有「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也不问丙的部分如何论处,所以是个很单纯的题目,不过题目改写就变得复杂了。

2.题目写到的「预谋」要怎么评价,答案是开放的。但如果讨论都不讨论,那考卷看起来跟自始无视那句话的考生就没有两样了。(那本题题目也不用改写,直接端原来的题目出来即可)

3.另,逻辑上甲、丙都是正犯并非不可能;而且(纵使)甲成立正犯,也不会得出丙不成罪的结论。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12-22 12:31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2-22 12:26 |
yesgo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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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题目并没有「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也不问丙的部分如何论处,所以是个很单纯的题目,不过题目改写就变得复杂了。

2.题目写到的「预谋」要怎么评价,答案是开放的。但如果讨论都不讨论,那考卷看起来跟自始无视那句话的考生就没有两样了。(那本题题目也不用改写,直接端原来的题目出来即可)

3.另,逻辑上甲、丙都是正犯并非不可能;而且(纵使)甲成立正犯,也不会得出丙不成罪的结论。


表情 感谢先辈的指教,那我懂了,我小小整理一下下:

一、「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这句话就可以认定「甲预备杀乙」,或者可以讨论?(讨论的必要性)

二、甲、丙都是正犯并非不可能=甲、丙有可能都是正犯,依题意,丙杀人罪该当没问题,那甲:
(一)杀人罪之预备犯
(二)杀人罪之........犯

三、(纵使)甲成立正犯,也不会得出丙不成罪,这句话理由应该也是同上吧表情

也就是说「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可以讨论成「甲预备杀乙」,甲有「预备犯」的阶段,是吗?

那我会作笔记的,感谢寒大大的指导。


良师益友们,请给我一点点微薄的力量,在我念书、写题目的同时,请用力的指正我错误,不胜感激,谢谢大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2 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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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这里是个好地方,好多与过去学不到的观念,这里都会提供 表情

谢谢大家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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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2 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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