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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09-08 15:48 发表的 : 甲是重伤罪的不作为犯,不得张义务冲突但是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捏~~~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8 16:36 发表的 : 义务冲突不是违法性层次吗?还有甲没有故意翻船要使人重伤的故意,怎么会论到故意重伤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8 16:40 发表的 : 因甲有保证人地位,能作为而不作为,与因积极行为致被害人发生重伤结果者同。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8 16:57 发表的 : 这不是仅是不作为犯的「处罚依据」? 有客观构成要件判断用的「保证人地位」,会影响主观构成要件判断的学说?有保证人地位就一定是故意? 那不作为之过失犯是从那来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8 17:07 发表的 : 可能是我跳过太多步骤,我只是想表达为何有不作为的部分: 设重伤的是乙1.保证人地位,不会影响行为人之主观,有保证人地位,并不代表行为人就一定有故意。 2.本题中,甲能预见乙重伤之结果,却放任结果之发生:间接故意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8 17:43 发表的 : 那这样看来,你也许是把不作为犯的作为可能性与违法性层次的义务冲突给搞混了, 甲是有救助乙的可能,只要放弃丙(设另一儿), 在违法性上虽然不能主张义务冲突阻却违法,但是可以主紧急避难阻却违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