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9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 窃盗.强盗.杀人
甲于夜间持刀侵入乙住宅行窃,被乙发现后持刀强迫乙交出财物,既遂后将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6-28 17:0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28 12:14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甲成立332强盗罪结合犯第1项

332本身为形式结合犯,优先于330。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8 15:3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前提要透过准罪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8 22:55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28 22: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前提要透过准罪 表情


不懂.....
可否恭请大大说明一下吗? 感恩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29 20:02 |
呆呆加瓜瓜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以320窃盗犯意而被发现当场以强暴胁迫手段刑法329上写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补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而329无法定本刑(所有准罪都必需因准罪进入本罪依题示这题的本罪是328而强盗罪的交付财务有二种一种叫取他人之物(白话叫自已拿)另一种叫使其交付(白话就是你不交出来就死定了),这二种都必需在不能抗拒下(被害人完全无自由决定之意思)因328是挟义的强制罪怕有(轻微轻处罚重)所以一定要完全无自由决定下才能,而甲又杀了被害人进入到332结合犯强盗罪的结合犯332第一项结合罪中不论是杀人或是放火强制性交掳人重伤,以上这几种一定要既遂才能结合如果是未遂的话是数罪并罚。故甲成立332一项强盗杀人既遂罪。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8-06 21:25 |
皇甫珑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hanks 4F brother ans,push...........


yamasak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3-18 09: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0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