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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实例讨论-正犯共犯

甲欲抢劫银楼,到门口时发现忘记带枪,于是打电话给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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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2 0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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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强盗未遂
丙:加重持有危险品罪
乙:丙的教唆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2 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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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之系争帮助行为与正犯犯罪行为是否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学说与实务一致认为
帮助行为起码要对犯罪流程产生实际上的影响,有所因果贡献,才能将
归责给帮助犯。而本题「甲因久候不耐,持刀进入,但失风被逮」,根本
未使用帮助犯给予的物质助力(枪),故正犯犯罪行为与结果欠缺因果贡献
的帮助行为,则乙、丙不成立帮助犯。


甲:普通强盗未遂罪328II

乙:加重危险物罪187+29
丙:加重危险物罪187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5 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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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05-25 16: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学说与实务一致认为
帮助行为起码要对犯罪流程产生实际上的影响,有所因果贡献,才能将
归责给帮助犯。......

这边怎么跟我讲义上写的相反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5 16:35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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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5 16: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边怎么跟我讲义上写的相反表情


冰大应该是指这个表情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is/thcm018.pdf

四、帮助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是否须有因果关系?
(一)案例一:甲为帮助乙杀害丙,乃提供乙毒药一包,惟乙系以菜刀砍杀丙。
(二)案例二:甲为帮助乙窃盗丙家财物,乃于丙家大门放置一云梯以利乙爬入,但乙因丙家大门未锁而由
大门出入窃盗。
1. 因果关系必要说:
认为帮助行为必须产生实质的帮助效果,成为结果发生之原因,始足以成立帮助犯,行为与
犯罪结果之间的连带关联是刑罚的实质正当性基础,而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归责的必要条件,
故而肯定帮助行为须与正犯既遂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惟此说之结论学者间容有差异,有谓
若帮助行为与正犯既遂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时,虽不成立帮助既遂,但仍应成立帮助未遂
(参见黄荣坚,从犯与因果关系,刑法争议问题研究,页319);另有谓应不成立犯罪(参见黄
常仁,刑法总则下册,页127)。
2. 因果关系不必要说:
此说认为帮助犯之成立,并不以帮助行为是否影响或促成正犯犯罪结果惟必要条件,只要在
正犯实现犯罪之前的任何时段内,帮助行为有益或更容易使犯罪构成要件实现,亦或能提高
法亦受侵害之风险,即可以成立帮助犯
。(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册,页445;黄惠婷,帮
助行为与因果关系,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十二期)


话说实务是采哪一说呢????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5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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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弟题目故意出「丙在半路被抓走」,是想对因果关系肯否说做更深入的探讨。(即根本还没帮助到......)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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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5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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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的文章敝人会依据个案审查

因果关系不必要说:用在无效帮助上(就K大文章中的2小题)

所以有没有因果关系不重要,重要的是
1正犯是否有接受到从犯之帮助
2该帮助有无使的正犯顺利完成犯罪或对于他人造成甚大之损失

而本案是适用位置帮助~~~~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5 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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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详细点,就是虽采否定说,但能可细分。

以A欲进入B宅偷窃,C提供一个梯子为例(A既遂):
1.C帮助A,A得到帮助,但未使用。
2.C帮助A,A得到帮助,但未使用,也不知道梯子是C提供的。
3.C帮助A,但中途出包,A未得到帮助。
4.C帮助A,但中途出包,A未得到帮助,而A也不知道C欲帮助。

本题是属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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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5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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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22 11: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强盗未遂
丙:加重持有危险品罪
乙:丙的教唆犯


推搞q大的答案及论证过程,

通常会让小弟死一堆脑细胞(法学素养不对等所致表情 )

注:这是感叹语,与本题目完全无关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25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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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2 07:35 发表的 实例讨论-正犯共犯: 到引言文
甲欲抢劫银楼,到门口时发现忘记带枪,于是打电话给乙;乙接完电话后,唆使丙拿枪给甲;甲久候不耐,持刀进入,但失风被逮。丙则于半路被警察临检时抓走。请问甲乙丙如何论罪。

个人认为就算是无效帮助,也是得先助力作用在正犯身上,犯罪时用不用是另一回事,
连助力也没作用到正犯身上的行为,应该是连是否为帮助行为这关都过不去,表情


但似乎只要算帮助行为进入着手,不管无作用到正犯身上,
就会进到是否重要关联性或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表情

当然本题乙丙行为与甲强盗未遂无重要关联亦无因果关系,虽主观上有双重的帮助故意,
仅是不罚之未遂帮助。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5-26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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