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来补充一些东西吧:
面对互殴者:
17上686判例
查正当防卫系对于现在不正之侵害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者而言,本案上
诉人与某甲口角互殴彼此成伤,不能证明某甲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张正当
防卫。
30上1040判例
正当防卫必须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始得为之,侵害业已过去,即无正当防
卫可言。至彼此
互殴,又必以一方初无伤人之行为,因排除对方不法之侵
害而加以还击,始得以正当防卫论。故侵害已过去后之报复行为,与无从
分别何方为不法侵害之
互殴行为,均不得主张防卫权。
换言之,互殴除依方能证明为他方先为之侵害行为外,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亦有实务见解:互殴彼此不成立伤害罪之说法~~~
至于防卫行为:
95上5617判决
刑法上之防卫行为,祇以基于排除现在不法之侵害而不超越必要之程度为
已足,不以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为条件。亦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现有不法侵
害存在而有防卫之意思,客观上有防卫之行为,自得主张正当防卫。
申言之,正当防卫并无同刑法24条紧急避难须出不得以知情状;是在于
正当防卫之法理,唯,正当防卫仍不以出不得以之必要性为必要,仍受到
必要性之审查,但较紧急避难为松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03 11:27 发表的: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时遇到路人B,因为是转角两人都没注意到结果撞在一起(转角遇到爱?)
黑道老大刚好撞到LP,一气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枪,以枪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顿(普通伤害)
没想到拔出一瞬间,B眼明手快一脚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缩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这时候跑了...
B之行为其实有防卫情状防卫意思及防卫行为,即可以进入正当防卫!
又本题着重于防卫行为,场以相当性而言以当时之情状,管见认为得主
张之;唯,判断非为正当防卫得主张者,应从防卫过当而适用23条但
书减免其责任(宽恕罪责),又
qq所谓不就得先问对方:「你是要打我
还是要杀我」,是判断主者张万一防卫过当,是无法期待期待必须先问
对方要先打伤我抑或杀我!故责任上有关期待可能性制定正当防卫之但
书~~~
至于重伤罪:列举之部分着重于生理功能是否零或百分比(严重减损)
,仍依据立法旨意!!
且纵,蛋破一个2亿少1亿,虽未完全毁败之下,仍有严重减损可言!
假设小弟弟被剪一半,生殖器之功能健在难道不算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