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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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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共同正犯
甲与乙共同谋议要去轻伤丙,当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时丁和丙聊天.
甲误丁为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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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25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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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25 21:53 发表的 共同正犯: 到引言文
甲与乙共同谋议要去轻伤丙,当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时丁和丙聊天.
甲误丁为丙,就踹丁一脚
此时乙大声说.不是他,是另外那个.
而甲就将丙打成重伤

假设乙在"客观上"对丙的重伤之加重结果可预见,问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余为何?简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负责,
表情  


1能预见就一网打尽~一部行为全部责任里免~
 不过正常应该是无法预见才是
2共犯过剩的情形,就是当保险公司的主题曲出现的时候:出~乎~意~料~
 且亦无预见可能性!!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5 22:1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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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看法,有错请指正

我认为 可预见不是问题所在,共同正犯是共同谋意  行为分担,重伤部分没有共同谋意,所以乙被排除在外,但甲乙还是成立普通伤害,只是甲又提升成重伤,重伤吸收轻伤
打错丙部分,这个就又扯到等价客体错误了,之前讨论过很多翻翻就有,不再详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26 02:07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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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共同谋议要去轻伤丙,当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时丁和丙聊天.
甲误丁为丙,就踹丁一脚
此时乙大声说.不是他,是另外那个.
而甲就将丙打成重伤

假设乙在"客观上"对丙的重伤之加重结果可预见,问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余为何?简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负责,


甲乙共同正犯~~
甲成立过失伤害既遂(对丁)、伤害未遂(对丙)~而伤害罪不罚未遂
甲成立重伤既遂(对丙)
竞合:数行为造成数法益~依刑法50条~数罪并罚
乙成立过失伤害既遂
而对甲之后不在同谋下之行为乃共同正犯之剩余~乙不需负其责任

是打错丁吧!等价客体错误对不是行为人原本欲侵害之客体(也就是丁)成立过失;而对原本欲侵害之客体(丙)成立未遂~
所以是成立过失伤害既遂(对丁)、伤害未遂(对丙)~但伤害罪不罚未遂,所以只成立过失伤害既遂
还有重伤吸收轻伤~用在这怪怪的~因为甲所为是侵害2个不同法益,应该是要数罚并罚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4-26 02:47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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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共同谋议要去轻伤丙,当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时丁和丙聊天.
甲误丁为丙,就踹丁一脚
此时乙大声说.不是他,是另外那个.
而甲就将丙打成重伤

假设乙在"客观上"对丙的重伤之加重结果可预见,问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余为何?简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负责,


甲乙共同正犯~~
甲成立过失伤害既遂(对丁)、伤害未遂(对丙)~而伤害罪不罚未遂
甲成立重伤既遂(对丙)
竞合:数行为造成数法益~依刑法50条~数罪并罚
乙成立过失伤害既遂
而对甲之后不在同谋下之行为乃共同正犯之剩余~乙不需负其责任

是打错丁吧!等价客体错误对不是行为人原本欲侵害之客体(也就是丁)成立过失;而对原本欲侵害之客体(丙)成立未遂~
所以是成立过失伤害既遂(对丁)、伤害未遂(对丙)~但伤害罪不罚未遂,所以只成立过失伤害既遂
还有重伤吸收轻伤~用在这怪怪的~因为甲所为是侵害2个不同法益,应该是要数罚并罚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4-26 0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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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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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25 21:5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假设乙在"客观上"对丙的重伤之加重结果可预见,问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余为何?简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负责,
 
再申言之
.甲成立,
1.对丁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277
2.对丙=277II,伤害致重伤罪
3.竞合=?为55或50呢??


1.对丁.
因为乙与甲为共同正犯,
当甲为客体错误时,乙也应为伤害既遂了
所以甲若不打丙,乙也成立277,
简言之,甲再打丙的行为,仅是多余,所以无论甲"再打的行为客体"是丙或是任何他人,也无法再改变乙的罪责

故问
乙的共犯剩余为何,到底是对丙抑或丁不用负责.
若乙又对丙的加重结果能预见,乙又该如何论罪呢?表情
有大大懂晚辈的疑问在何处吗?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26 0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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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共同正犯之加重结果犯说明:
其正犯之一人法生加重结果之情形,其他行为人能预见者可适用之
用共同正犯之出乎意料说明:
以预先谋意犯罪,而正犯其一人发生故意犯预定犯罪之罪名,其他
正犯能预见者始能适用之

由本提说明:甲发生客体错误乙无预见可能性之下,不用共负甲过
剩之行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6 16:04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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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的一点是
伤害未遂~~不罚~
既不罚何来之罪~~

能不能用加重结果~~不行吧~~
1、加重结果的对象似乎要同一人?
2、加重结果是要之后的加重行为是"过失"~才算加重结果
显然他不是过失~~是故意打他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4-26 16:18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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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剩余~~~
很简单就是只要是在共同谋议之外~~其他正犯所做超出原本计画之事~~就都不用负责~~
只需负共同谋议的部分~~所以重点不是在对丙或对丁~~~
例如甲、乙共谋绑架A女~~而之后乙看A女很美~~就加以性交~~
问甲需连带负强制性交之罪吗~~是不必的~~~因为这是共犯剩余
(即使甲当时在场未加以制止),只要甲未加入强制性交之构成要件行为就不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4-26 1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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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同正犯对于其一正犯发生加重结果之适用举例说明:
甲乙共同谋意将A打伤,于是在甲乙打A的过程中,甲不慎失手
打死A(因伤致死)之下,以对甲失手打死A之行为具有能预见
之下,乙必共负甲之因伤致死罪!!

以下为参考资料:
91上50判例
共同正犯在犯意联络范围内之行为,应同负全部责任。惟加重结果犯,以
行为人能预见其结果之发生为要件,所谓能预见乃指客观情形而言,与主
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若主观上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违背其本
意时,则属故意范围;是以,加重结果犯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并无主观
上之犯意可言。从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结果,其他之人应否
同负加重结果之全部刑责,端视其就此加重结果之发生,于客观情形能否
预见;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间,主观上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有无犯意之
联络为断。

92上5223判决
伤害致人于死罪为加重结果犯,如多数人下手伤害,本有犯意之联络,即
属共同正犯,对于共犯间之实施行为,既互相利用,就伤害之结果,自应
同负责任;如因伤害而生之死亡结果,系行为人间合同行为所致,且为客
观上所得预见,则无论死于何人所加之伤,在共犯间均应同负全部之责,
并无分别何部分之伤,为何人下手之必要。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6 1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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