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24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呆呆君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行为数,竞合的问题
小女对竞合及行为数的判断,实在不是很清楚,算是我总则最不好的地方
以下是我自己想出来的题目,希望透过大家的解答能帮我厘清一下观念
另还有问题 甲是偷车还是诈欺 ? 管理员有持有车子吗?  被诈欺而为处分行为之人是否至少要拥有财产的持有权

甲乃一职业窃盗犯,偏好偷某畅销品牌之车,而甲已锁定乙女之车很多日,他观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4-22 00:55 |
verl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见解 参考一下
持有 其实就是一种管领 支配 控制关系
在本案例中 管理员既为停车场管理员 则场中所有车辆均在其控制中
故管理员应是持有该车辆
诈欺与窃盗之不同点即在于被欺骗之人 有无事实上占有财物或对财物有无处分之权限
于此例既然管理员持有该车辆  则甲当然是成立诈欺罪

另外针对此涉及第三人类型之案例 在德国其实是有三种理论来区分窃盗与诈欺
即事实贴近说 立场理论 权限说
德国通说采取的是立场理论
此为另外一种的处理方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01:20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认为仅成立一个321之接续犯
如果要成立诈欺,
1.个人认为管理员应要持有钥匙
2.因被欺骗,而有交付钥匙之行为
3.再依v大所提的学说
表情 好像怪怪的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23 13:1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先判断窃盗罪的部分吧
 1钥匙与停车证(此部分可以说是接续犯)
 2笔电(此部分是假起意还是概括犯意?)
 3最后小的以概括犯意所以成为一个321一项一款
  条夜间侵入住宅窃盗罪
二诈欺的部分
 1诈欺罪亦以持有权为断
 2停车证的效力是否强到管理员无自主判断于定?
 3所以恐是诈欺或窃盗不无疑义(自己选吧)
三前揭加重窃盗与后行为(诈欺抑或窃盗)都会是用不
 罚前后行为为断;唯若是针对行为人偷笔电非为概括
 犯意者,故以诈欺罪并罚~~
P.S:好久没回文了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17:13 |
verl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23 13: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认为仅成立一个321之接续犯
如果要成立诈欺、
1.个人认为管理员应要持有钥匙
2.因被欺骗,而有交付钥匙之行为
3.再依v大所提的学说
表情  好像怪怪的


为什么管理员要持有钥匙
现在讨论的是车子 不是钥匙
持有指的是一种管领 控制 支配状态
至于持有人能否使用 则非所问
换个例子 今天甲要出国 所以把机车停在乙家骑楼
要求乙代为看顾 但甲并未把钥匙交给乙
乙还是持有该机车呀

还有 诈欺罪的交付 不限于积极的行为
容忍的情形亦可构成  例如因被欺骗而同意由行为人自行取走财物
这是通说及实务一致的见解
之前本文的呆呆君大曾有提出相关案例
可以去参考一下

至于上述三种学说 在本罪的处理上
也会认为是构成诈欺罪 只不过其理由并非以持有与否来处理
有兴趣自行去参考林东茂老师的刑法学思考一书
上面有类似的案例

ps 我也好久没回文了 没办法  本人太懒 打字实在有点累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4-23 18:49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18:3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资料补充:林东茂老师对于诈欺罪整理出来之文章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ch/tcm025.pdf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18:41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感谢V大的说明
但,请问应如何去竞合呢?
如依不罚的前后行为,那是依与罚的前行为或后行为呢?
假设题目更改一下,
甲开乙女的车.准备要离开停车场,而被管理员拦下来询问后,再予以放行
简言之,如甲为窃盗的着手,而向管理员说谎,甲是否该当诈欺罪呢?
那又该如何竞合呢??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25 15:07 |
verl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见解 参考一下
1.针对前行为部分
  采日派见解 会认为行为人实现了数个窃盗罪之构成要件 而以包括一罪处理之
  采德派见解 则认为窃盗罪之构成要件是具有弹性的 所以只实现一个窃盗罪之构成要件
2.前行为为窃盗 后行为为诈欺 此二者应如何论罪 须视此二者属行为单数或行为复数之关系 大致上可分为三种看法
  第一种见解是对于行为单数认定得十分宽松 只要二个行为时间上有所重叠 甚至于接续发生时 均认为属行为单数 故于本例会认为成立法条竞合 此说以林山田老师为代表
  第二种见解是以决意数来认定行为数 于此例行为人是在一个行为决意下而为窃盗及诈欺行为 故属行为单数 成立法条竞合 此说以黄荣坚老师及许玉秀老师为代表
  第三种见解则是实务见解 实务对于行为单数认定得十分严格 要求二行为必须是主要部分重叠 有的判例甚至要求须全部重叠 故于本例 会认为是行为复数 而成立与罚之前行为 但因为实务对吸收关系之使用十分浮滥 故亦有可能会认为前行为被后行为所吸收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4-25 18:1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5 17:45 |
verl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针对L大的问题 关键点还是在管理员有无占有该车或对该车有无处分权限
没有 则甲构成窃盗 不构成诈欺
有 则甲构成诈欺 不构成窃盗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4-25 18:4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5 18:29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本题来说,
(一)甲一个犯意,数个行为,侵害同一法益
1.夜间侵入住宅,偷取乙女之停车证及车钥匙=321
2.并看到乙女放在客厅的手提电脑,心想正是女友一直想要的款式,便顺便带走=321
3.此时甲已经成立321之接续犯

(二)甲离开乙宅之后,便到乙女停放车子的停车场
1,假设甲为诈欺罪或窃盗罪
(1)如依与罚的后行为,
会觉得,甲的目的是为偷车,而非偷钥匙,怎么会不论后面偷车的行为呢?
(2)如依与罚的前行为
会觉得.甲的前行为已经成立321.如果后行为为未遂,或为诈欺罪,不是会只成立轻罪吗?


所以晚辈还是对本题的竞合,仍有不清楚之处,请了解的大大告之,谢谢表情
当然.如果是数罪并罚,或乱吸收就不会有这些矛盾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25 21:3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1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