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2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clios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問題
買賣契約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交付遲延時,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a.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7 19:22 |
sweet_appl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此題旨是問~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1.所謂債務人之給付遲延,係指債務已屆履行期,且給付可能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而言。
  
   2.(1)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民法第232條之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
            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二、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
    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所謂不能履行,依通說見解認為,僅限於給付不能之情況。  


結論:此題旨之給付遲延解釋上與不能履行並無關係。故買受人不得主張法第249條第3款 
            之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01: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4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