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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實例題練習

【角色】
父親甲
大兒子乙
小兒子丙
【劇情一】
父親甲見其大兒子乙因爭奪玩具而毆打小兒子丙,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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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5 11:38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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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可能成立277不作為犯
2.甲無罪.


[冰咖啡] 清清嗓子唱起歌來
動作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3-15 16: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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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5 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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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277之不作為
2甲320之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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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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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甲見其大兒子乙因爭奪玩具而毆打小兒子丙,卻冷眼旁觀不予制止,造成丙受到輕傷。
1.有學說認為,甲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的間接正犯。
2.惟管見以為,間接正犯應只限以積極的作為控制整個犯罪行為過程。本題中,甲對丙具有保證人身分(保護者保證\依法令\民1084II),見丙受到傷害,能防止而不防止,故應成立傷害罪的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間接正犯)
父親甲帶其13歲的大兒子乙去逛百貨公司,見乙私自將一盒變形金剛模型偷藏進背包而不加以阻止。最後結帳時被店員發現報警。
乙偷竊之行為具竊盜罪(320I)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但因無責任能力而不成立本罪。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監督義務,故甲在現場放任其未成年兒子乙偷竊,應成立竊盜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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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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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第二題說明不作為幫助想想看他的構成要件:
 1以不作為方式成立犯
 2若為不作為,一定先會有保證人地位
二這就是不作為幫助犯,但是想想看不作為犯之正犯!
 1以不作為成立犯罪
 2一定有保證人地位
三發現了嗎!!既然會有保證人地位者,以不作為之行為構成作為犯相同
 之犯罪行為結果!!;易言之,既然有保證人地位而為不作為,應該是
 直接正犯啦好樣不是不作為幫助犯喔!依愚見認為,其實本案中的甲是
 有身分上之重疊不作為幫助與不作為之直接正犯
四適用看看以不作為竊盜罪:
 1刑法320條之竊盜罪:意圖"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喔~~
  這樣甚是明白,甲父以不作為之行為竊盜,以意圖已知不法所有,職是
  這不就是成立不作為竊盜
 2甲父與乙子沒有28條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所以甲乙各為單獨正犯
  ;反之,縱然是共同正犯最高法院說,無責任能力之人或限制能力之人
  的共同犯罪行為者,不是人所以不計入共同正犯
五甲乙之刑責
 1甲320竊盜罪之不作為犯(因為認定為單獨正犯,故毋庸是用少事法
  85條加重其刑1/2)
 2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欠缺責任),但依刑法86條付與感化教育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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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參94年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

節錄
「復按幫助犯幫助行為之方式,固無限制,包括積極之作為及消極之不作為,其中消極之不作為,必須在法律上有防止他人為犯罪行為之義務,竟違反防止義務,能防止而故意不予防止,以助成他人犯罪結果之發生,始負不作為幫助犯刑責......。」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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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甲帶乙去逛百貨公司.乙看丁不順眼.
乙打丁一拳.請問甲會成立不作為犯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5 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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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個人的疑問是
1.父對子的"人"有保護的義務
2.而父對子的"行為"有負監督的義務嗎??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5 22:2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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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5 22: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個人的疑問是
1.父對子的"人"有保護的義務
2.而父對子的"行為"有負監督的義務嗎??
表情


我是自己這樣看,某種程度上無責任能力之人視為『財產或物』
與帶狗出去散步,應負責監督保證防止狗咬人那題型很類似
父對子本應有監督保證,確任由侵害別人財產法益
顯有"不作為"之行為~應為320不作為犯沒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6 0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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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林山田老師的對於「不作為犯vs幫助犯的見解」
(10版下p.131)
幫助行為固以積極作為居多,但亦可能係消極的不作為,只要幫助者具有保證人地位,例如為他人保管財務,知有竊賊正在行竊,故意不加聞問,便利竊賊遂行犯罪者,應成立竊盜罪的幫助犯。
(10版下p.281)
原則上,不作為行為人只能成立正犯,但在下述情形中,卻只能成立幫助犯。實例如下:
例42:父親A發現其子B與其女C從事性交行為,卻不加以阻止。
      因血親為性交罪(230)係屬親手犯,非親手實施的A,只能成立該罪的不作為幫助犯。
例43:父親A發現未成年兒子B竊盜他人財物,卻不加以阻止。
      A只能成立竊盜罪的不作為幫助犯。因為當A積極幫助,也只能成立幫助,故不應其消極不防止的不作為
      轉變成正犯。


所以(原則上)不作為 + 保證人地位 = 正犯 or 幫助犯 ?!
從上述無從得知(林山田老師知見解似有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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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6 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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