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84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chen120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问题
1. 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物之所有权归属于质权人者,
其约定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相对有效
请问为何是B无效?

2.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一子丁,其后甲乙离婚,丁子由甲任亲权人。
甲与丙女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jchen1207在2010-01-08 20: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8 20:1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参考893II

不过你这题目跟解答是不是很久以前的啊???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8 20:33 |
jchen120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pre]
题目是95年的,也没有太久啦,

893II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质物之所有权移属于质权人者,准
用第八百七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还是不懂为何是无效,无何不是效力未定呢?

[/pr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8 21:0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因为96年才修成这样的阿,以前是无效
大概活的老就是有这点坏处....... 表情 表情 表情

2.参照1076-1、1079-4

3.参照87I,在本题甲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有2,一为买卖契约另一为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物权契约),这2个都是无效喔。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8 23:41 |
洁西卡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jchen1207 于 2010-01-08 20:17 发表的 民法问题: 到引言文

2.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一子丁,其后甲乙离婚,丁子由甲任亲权人。
甲与丙女再婚,一家和乐,丙女收养丁,该收养之效力为何是无效呢?

民1080 第7项 夫妻离婚, 其一方得单独终止收养关系,
甲乙离婚, 虽由甲任亲权人,但在乙未终止与丁之养子关系前, '
依1075条,除夫妻共同收养外,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之养子女,
因此丁不得再为丙女所收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有梦想而不起而行,永远只是空想,积极行动才是将梦想实现之正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0 21: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4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