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otebook2002 于 2009-12-21 21:09 发表的 [民法]法律 "得"的意思解释?:
想请问法律"得"的意思解释?
是可以的意思吗 有必要的涵义在吗
例如
"得"与学生签订XX契约
是可以解释成
可以与学生签订XX契约吗?
(不一定需要与学生签订XX契约吗?)
那如果是必须的话
要用哪一个字解释呢-.-a
可以从哪边去搜寻这些相关的解释呢
麻烦解惑3Q
以民法第27条来说明
第 27 条 法人
应设董事。董事有数人者,法人事务之执行,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取
决于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对于董事代表权所加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
得设监察人,监察法人事务之执行。监察人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
定外,各监察人均得单独行使监察权。
应设,得设的问题
应:一定要设立(若你要字面上可以说成是”必”)
得:可设可不设(可/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