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otebook2002 於 2009-12-21 21:09 發表的 [民法]法律 "得"的意思解釋?:
想請問法律"得"的意思解釋?
是可以的意思嗎 有必要的涵義在嗎
例如
"得"與學生簽訂XX契約
是可以解釋成
可以與學生簽訂XX契約嗎?
(不一定需要與學生簽訂XX契約嗎?)
那如果是必須的話
要用哪一個字解釋呢-.-a
可以從哪邊去搜尋這些相關的解釋呢
麻煩解惑3Q
以民法第27條來說明
第 27 條 法人
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
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應設,得設的問題
應:一定要設立(若你要字面上可以說成是”必”)
得:可設可不設(可/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