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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绝法律讨论-活捉
曱于游行时列名负责人,乙于游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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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8 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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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纯法律讨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8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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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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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18 22:58 发表的 绝法律讨论-活捉: 到引言文
曱于游行时列名负责人,乙于游行前,喊活捉某大陆来台人员,而丙参加游行时,亦有此喊话行为, 请问甲乙丙有无刑责?


小弟不懂刑分,所以随便乱猜:

活捉→私自拘禁

教唆不特定人为之→煽惑犯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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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0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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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就在台中市圆满剧场附近
胡市长几年的作为,令台中市耳目一新而市民满意度也不低
警察服务的效能也高,唯治安满意度都在低档

活捉
听说叫活抓影像
有本事拿出实力
号召人民革命都可以
最讨厌
拿不出说服力
就是光一张嘴
变来变去
不足道矣 表情


PS: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42355这件事不解决,明年我不投票(我支持 胡自强但不投票,反正也不差我的票)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12-19 09:3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19 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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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要观察事不是真的有人去实行.若没有的话.不会成立煽惑罪.....
因为喊"冲~冲~冲~"那个人都没事了.....痾~~我再说啥勒 表情

---->以上仅为单纯的回文.勿见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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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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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观点:
行为地在台湾,虽是大陆人,有我刑法适用.如以两岸人民条例来看,则政府是依法保护人民.
1恐吓?不怕的一个人单独行动,动用保护,有无恐惧的心理效果?
2煽?行为犯或结果犯?不需特定罪?对多数人喊?
3冲突中有车损或人伤?(看有无发展)
4言论自由之范围,普通法-刑法为界.

...............
另一种观点:
1捉敌国要员,大功一件.
2同大量攒钱,志在国家.不算污钱.
3将来说不定,功勋荫及子孙.(享奖学金,升等,优先录用...)

.........
法治国的法治还是政治力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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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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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19 12: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通常观点:
行为地在台湾,虽是大陆人,有我刑法适用.如以两岸人民条例来看,则政府是依法保护人民.
1恐吓?不怕的一个人单独行动,动用保护,有无恐惧的心理效果?
2煽?行为犯或结果犯?不需特定罪?对多数人喊?
3冲突中有车损或人伤?(看有无发展)
4言论自由之范围,普通法-刑法为界.

...............
另一种观点:
1捉敌国要员,大功一件.
2同大量攒钱,志在国家.不算污钱.
3将来说不定,功勋荫及子孙.(享奖学金,升等,优先录用...)

.........
法治国的法治还是政治力之下.



以上以非纯法律讨论了 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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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言论自由的具体判断原则落实在刑法中的分际,还是要回到这个关键去平衡,到底有没有产生实际上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如果有就算一言不发,只是一个眼神也该属违反法所不容许的危险,如果没有,就算他喊打喊杀,也只是一种法律所当容忍的行为而已!

管键是实际上到底有没有危险,而且这危险属于明显而立即的类型!
具体的案例就是在黑暗的电影院中,在人群里大喊失火,虽然知道入出口窄小,有可能造成人群慌张移动造成的危险,然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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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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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一下大法官们,政治问题不释宪.
但不受理还是要说理由.这理由如何说呢?
2不然就没看见,有记载当作没有这一回事.票据法常用,票据上记载本法无规定者,不生票据上权利,或视为无记载.明明有字,却没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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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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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L的的: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想到有大法官解释相关见解:释字445
所以补充如下~~~

解释文:
        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集会之自由,此与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言论、讲学
、着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属表现自由之范畴,为实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权
。国家为保障人民之集会自由,应提供适当集会场所,并保护集会、游行之安全
,使其得以顺利进行。以法律限制集会、游行之权利,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与宪
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集会游行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室外集会、游行除同条项但书所定各款情形外
,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同法第十一条则规定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同条所
列情形之一者外,应予许可。其中有关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未涉及集会、游行之
目的或内容之事项,为维持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属立法自由形成之
范围,于表现自由之诉求不致有所侵害,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尚无抵触。
        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同法第四条规定者,为不予许可之要件
,乃对「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言论,使主管机关于许可集会、游行以前
,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论而为审查,与宪法保障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同条第二
款规定:「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
款规定:「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虞者」,有欠具体
明确,对于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状态,仅凭将来
有发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之依据部分,与宪法保障
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集会游行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之禁制区,系为保护国家重要机关与军事设
施之安全、维持对外交通之畅通;同法第十条规定限制集会、游行之负责人、其
代理人或纠察员之资格;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同一时间、处所、路线已有他人申
请并经许可者,为不许可集会、游行之要件;第五款规定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
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以该团体名义申请者得不许可集会、游行;第六款规定
申请不合第九条有关责令申请人提出申请书填具之各事项者为不许可之要件,系
为确保集会、游行活动之和平进行,避免影响民众之生活安宁,均属防止妨碍他
人自由、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无抵触
。惟集会游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因天然灾变或其他不可预见之重大事
故而有正当理由者,得于二日前提出申请。」对此偶发性集会、游行,不及于二
日前申请者不予许可,与宪法保障人民集会自由之意旨有违,亟待检讨改进。
        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九条对于不遵从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谋者科以刑责,为立
法自由形成范围,与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尚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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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9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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