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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xic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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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受到公務員於公共場所叫囂的法律問題
小弟在某車站的旅客服務中心擔任服務人員 (縣政府單位,發包民間)
兩日之前 某車站員工詢問問題時候 欲進入辦公桌後的員工範圍(並無門區隔 但是以辦工桌前為客服區,桌後微電腦 及辦公文宣儲藏放置處)

經小弟好聲提示 ''先生抱歉,這裡不能進入歐" 對方 不發一語轉身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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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11 22:30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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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當民眾、當公務員或「工」務員,被大小聲是常有的事,有時被抺黑、稼禍也是有的,要注意但別太在意。
(阿Q說:當他被別人罵時,就當他是兒子罵老子)

打官司是不得已的事,常想用法律(打官司)解決事情是很累人的。

大聲咆嘯是否算是公然侮辱,可能還是要依當情形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不過鐵路局員工是「公務人員」嗎?小的不清楚。公務員犯公然侮辱罪,好像沒有加重的規定。

以上胡言,盼君一笑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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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23:33 |
toxic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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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2-11 23: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論當民眾、當公務員或「工」務員,被大小聲是常有的事,有時被抺黑、稼禍也是有的,要注意但別太在意。
(阿Q說:當他被別人罵時,就當他是兒子罵老子)

打官司是不得已的事,常想用法律(打官司)解決事情是很累人的。

大聲咆嘯是否算是公然侮辱,可能還是要依當情形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不過鐵路局員工是「公務人員」嗎?小的不清楚。公務員犯公然侮辱罪,好像沒有加重的規定。

以上胡言,盼君一笑寬心、、、


剛剛po上01就有很多不一樣的聲音

大大有興趣可以到01看看

拙弟已有答案 就是
服務人員不是人 所以被罵是應該
公務員很爽 所以被民眾罵是應該
發文千萬要說清楚 不然被指責是應該 (是應該 因為有誤導)
以上純胡扯

就本事件而言
通通因為要件不足被打槍
還有刑事案件不用訴訟裁判費

謝謝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12 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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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弟已有答案 就是
服務人員不是人 所以被罵是應該
公務員很爽 所以被民眾罵是應該
發文千萬要說清楚 不然被指責是應該 (是應該 因為有誤導)
以上純胡扯

不用拿01跟這裡比,這裡沒人給你這種想法
因為這裡很多人是公務人員或將來是公務人員在看
大聲咆嘯可以請警察制止(任何不爽都可以叫警察)
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要看情形
是否違反公然侮辱罪是內容
都是法院管的
在機關里如果你是主官,你希望有人因公眾服務的事情提告麼?--先給個答案
你提告單位沒人敢擋你,最多要你寫報告而已 表情

要求償除非(刑事)提公訴可提附帶民事訴訟
不然要提民事起訴狀(耍錢的)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12 07:03 |
toxic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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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今天的新聞,桃園大溪分局警員用擴音器喊著死番仔~ 再看到我兩年前發的東西~ 感觸很多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1-03-02 00:0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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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太明白你要表達的意思為何,單純吐怨亦或尋求法律救濟
但我肯定服務人員的精神 ,非因職務上而當然得承受不當或不平等對待
公然侮辱 這界線我無法拿捏 看電視看到一團霧水
另外 樓主您所提
小弟知道對方當下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於公共場所叫囂 對小弟則有公然侮辱罪之嫌
1.公共場所叫囂,請問您知道這是何機關所業管? 如知 那你只能促請他們注意,他們才有權做出行政處分
2.依樓主所提資料 並無足以辨識所謂對您有公然侮辱罪之故意
如樓主要對其言行主張刑事救濟,依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中,第309條公然侮辱之罪乃告
訴乃論之罪,因此,又該條犯罪是行為犯,做完該公然侮辱罪行為,即開始所謂追訴權時效
也是告訴權起算時間
3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依同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
發,自首或其他情事之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至此開啟刑事之形式訴訟關係開端,
  檢察官經調查事證後,對案件為起訴(第264條).緩起訴(第253-1).不起訴處分(第
252~253.),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應依同法第237條規定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如果提出告訴又撤回告訴,不得再行告訴(第238條)或自訴(第322條)
4如果要提起自訴程序(第319條),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並依同條第2項,應委任律師為之
違反者,法院應訂補正期間補正,不得逕依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如逾期不補正律師代理
委任狀,法院得已起訴違背法律程式直接駁回其自訴,此駁回屬形式上裁判,仍得再提起自
訴程序踐行律師強制代理,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院或受命法官如依同法第326條 曉諭
自訴人撤回自訴 如不撤回而經駁回自訴裁定確定者,不得再行自訴(第326條第4項)和告訴(第324條)
訴訟程序為專業法科,以上為不專業回答,僅供參考,不代表真正情形,請自行尋求專業律師諮詢,開啟訴訟耗時費日,請謹慎考慮再做 .
5.另公務員身分,業經刑法修正後規定有身份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 委任公務員,台鐵公務員雖係依特種考試而予以銓敘錄用 惟其與一般人民僅形成鐵路運送契約,與刑法所規定之公務員範圍率有差距,對於公務員身分加重刑責規定顯不適用. 開板樓主,所欲依其刑事法規定使其受有較一般人較重之刑責,實不建議有此想法,盼請打消念頭,可對其主管投訴 請促其所屬屬官注意改進,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3-03 02:1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3 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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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oxic1218 於 2011-03-02 00: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今天的新聞,桃園大溪分局警員用擴音器喊著死番仔~ 再看到我兩年前發的東西~ 感觸很多啊~"~

是啊~~
隔了2年,有沒有變公務員?
人跟人本來就是很麻煩的
想太多--會不快樂
表情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1-03-03 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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