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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偽造文書罪
試問甲之刑責?
一、甲將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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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09-11-19 12:2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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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侵害到乙的真實性,及社會公信.(文書的社會交易信用性被侵害)
二,侵害到乙及丙的真實性,及社會公信.
兩者均為一行為,前者一罪.後者兩個法益(私人),或一個公益,若採不同法益,則為一行為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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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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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9 13: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只侵害到乙的真實性,及社會公信.(文書的社會交易信用性被侵害)
二,侵害到乙及丙的真實性,及社會公信.
兩者均為一行為,前者一罪.後者兩個法益(私人),或一個公益,若採不同法益,則為一行為想像競合.

如果從毀損文書的角度看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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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喪失文書的可信性,不是同一個文書,算毀損罪.(功能上毀損)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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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一,
1乙名改為甲,則甲為自己有名義有權製作(簽名),此不算偽文,
2但將乙名給刪去(無權為之),變造文書,(如文書的外觀上的價值還在,或被誤認還在,)變更文書的可信性.但不算損毀.(小公司的文書,變更製作人名稱)
3已經使文書喪失其功能,如銀行董事長,將其名改為自己名,算損毀.(刑354)
二,
1將乙名改為丙名,偽造丙署押而偽文.
2將乙名刪去,變造或偽文.(在文書的價值有無變更)
3如已一般人在外觀上,喪失其功能,則為損毀.(不算偽文)

.....
以上請指正,錯誤一定要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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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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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有毀損(功能上文書已經變更同一性)兩件均是.不用在論形式是否一般可以區分.那是行使和詐欺的事.
(想了一回後,更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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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9 14: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整理一下:
一,
1乙名改為甲,則甲為自己有名義有權製作(簽名),此不算偽文,
2但將乙名給刪去(無權為之),變造文書,(如文書的外觀上的價值還在,或被誤認還在,)變更文書的可信性.但不算損毀.(小公司的文書,變更製作人名稱)
3已經使文書喪失其功能,如銀行董事長,將其名改為自己名,算損毀.(刑354)
二,
1將乙名改為丙名,偽造丙署押而偽文.
2將乙名刪去,變造或偽文.(在文書的價值有無變更)
3如已一般人在外觀上,喪失其功能,則為損毀.(不算偽文)
.
應該引§352毀損文書較恰當吧
所以兩例差別僅於甲有無偽造他人名義
解釋得真詳細,感恩!

(這兒只有不作為犯才會引起熱烈嗎一一)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09-11-19 17:3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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