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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晚报╱记者陈素玲/台北报导】 2009.11.08
性别工作平等法已经上路7年,各行各业也四处可见优秀的女性工作者,但台湾女性在职场上薪资是否也与男性齐头平等? 从主计处资料显示,与20年前相较,差距的确已经大幅缩小,到去年为止,女性薪资已可达男性八成以上,只是努力空间还在。
性骚扰等议题逐年改善 惟独「薪资」落差仍高
早期台湾女性就业不普遍,随着工业时代进步,女性逐渐出外工作,与男性成为竞争关系。不过,由于职场上对于女性工作者仍未完全平等看待,民国91年劳委会提案立法「两性工作平等法」 (后改为性别工作平等法),诉求女性在职场上应获得公平待遇,除了要求职应避免性别歧视、性骚扰外,更可享有育婴留职停薪、生理假、产假等权益。其中包括第10条规定,雇主给付受雇者薪资,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间接保障男女「同工同酬」。
立法意旨虽佳,不过实务上显然还有落差。劳委会在性平法通过后,每年都针对事业单位落实性平法进行调查,从历次调查结果得知,事业单位对防治性骚扰、提供产假等措施都逐年改善,但惟独有关「薪资给付不因性别考虑」,比率一直居高不下。
由于调查方式不同,较可供参考的95年-97年三年间的调查结果显示,分别有16.1%、18.4%、13.3%事业单位坦承薪资给付标准存在性别差异。如果就受访者多半不愿承认负面行为合理推断,实际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形,应较调查结果更普遍。
争取百分之百同工同酬 女性拿出实力一较长短
主计处历年受雇者薪资统计数据,也可以看出男女薪资大不同。以固定的「经常性薪资」做比较,民国80年时,男性平均经常性薪资为2万5650元,女性平均只有1万元7237,两者相差8413元,女性平均薪资只有男性的67%左右。到了90年代,男性经常性薪资平均达到38340元,女性则为29652元,女性平均薪资为男性的77%,差距缩小一成左右。此后男女薪资快速拉近,到了94年以后,女性薪资都为男性的八成以上,维持在81%、82%左右。
劳委会分析,近几年来,女性薪资都维持在男性八成以上,已经与美国接近,未来能否再趋近,达到百分之百同工同酬,除了要靠女性不断争取,最重要仍要看女性如何拿出实力,在职场上与男性一较长短。
感想、心得:希望就业市场上不要再歧视女性,女性有能力者也是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