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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相關法制所定,現職委任公務人員欲取得
薦任官等任用資格,茲將其分述如下:
(一)依法考試及格
1.升官等考試及格: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四條所定,具有法定任用資格(含
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人員)現任相
當於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三年以上,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2.現行公務人員法制中,尚非不許現職公務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
考試法)所舉辦之考試,亦無明文限制之。職是之故,現職人員亦得依考試
法第三條、第十五條,任用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相關法制所定,經高等
考試錄取並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取得各該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此依法考試及格者,其升官等職等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並無加以限制。
(一)依法升等合格
依任用法第十七條所定,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之
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
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但前述人員,僅許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晉升至薦任第七職等為限,倘若,前述
人員具碩士以上學歷者,實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四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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