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法绪]题目解析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144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ishan501
级别:
路人甲
x1
x2
分享:
▼
x
1
[法绪]题目解析
烦请各位帮我解析下列题目~谢谢!!
(B)1.連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确定判决败诉,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对于其他债务人 之效力如何?
A同样有效B不生效力C效力未定D视判决内容而定
疑问:为何不是A?
(C)2.有关地方制度法第51条之地方议员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协助分科
x
1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9-10-11 17:44 |
annie2009
级别:
小人物
x1
x47
分享:
▲
▼
Re:关于第2题 我也想知到答案说
关于第2题 我觉得 A B C 都错吧 ~ 还有大大能帮忙吗 ? 我也想知到答案说
(C)2.有关地方制度法第51条之地方议员不受逮捕拘禁之特权,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对现行犯亦不得逮捕、拘禁 B对通缉犯亦不得逮捕、拘禁
C在会期内虽经议会同意,亦不得逮捕、拘禁 D在会期外毋须议会同意,得逮捕、拘禁
法条全文是 :
直辖市议员、县 (市) 议员、乡 (镇、市) 民代表除现行犯、通缉犯外,
在会期内,非经直辖市议会、县 (市) 议会、乡 (镇、市) 民代表会之同
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引用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所有条文&Lcode=A0040003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答覆..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0-14 17:20 |
earth0857
级别:
路人甲
x0
x7
分享:
▲
▼
关于第二题 出于98年民航人员考试三等试题:
有关地方制度法第51条之地方议员不受逮捕拘禁之特权,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这题我有去问老师....结果是题目出错了!!!应该改为..
有关地方制度法第51条之地方议员不受逮捕拘禁之特权,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答案更改为D
但有其他版友表示 依题旨考点着重于"特权"二字,为C选项之答案"须得议会同意"表现出议员特权的不同
故答案选C
又考选部并未做出更改,相较之下!选项C为较恰当之选择
[ 此文章被earth0857在2009-10-17 13:1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答
x
1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10-17 12:45 |
tenpage
级别:
小有名气
x4
x1120
分享:
▲
▼
3.设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車,已交付给甲使用,尚未支付价金,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该机車因地震完全毁损,甲可不支付价金给乙 B该机車被他人放火烧毁,甲应支付价金给乙
C该机車被丙偷走,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D甲将该机車转卖给丙,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疑问:为何答案是A?
依民法225条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
第266条,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给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为对待给付之义务;如仅一部不能者,应按其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不可归责于甲乙二方之事由,故甲免除支付,乙免除交车.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x
0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10-17 18:12 |
earth0857
级别:
路人甲
x0
x7
分享:
▲
▼
3.设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車,已交付给甲使用,尚未支付价金,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该机車因地震完全毁损,甲可不支付价金给乙 B该机車被他人放火烧毁,甲应支付价金给乙
C该机車被丙偷走,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D甲将该机車转卖给丙,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疑问:为何答案是A?
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车成立了买卖契约,双方形成了债权及物权上的义务,
甲(购买人)对于乙(出售人)有支付价金的债务行为;而乙对于甲有交付机车的物权行为
依民法第761条第1项前段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照题意所示乙已将机车交付予甲,完成了物权上交付行为而发生效力,甲拥有机车的所有权;惟甲尚未交付价金,
对于原买卖契约仍有履行债务给付的义务,故甲还是要交付价金给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大大热心指点..
x
1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10-17 22:59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x1
x398
分享:
▲
▼
在下后补第三题的叙述;
依民328(危险负担之移转)
提存后,给付物毁损、灭失之危险,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亦无须支付利息,或赔偿其孳息未收取之损害。
故甲乙买卖双务契约成立后,经乙之交付甲后,此时,给付物之「危险负担」则由甲来承担!故无论机车无论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毁损,依所有权之绝对性,都应由甲来承担!
若题目为「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車,乙未交付给甲使用,甲尚未支付价金给乙,此时因火灾导致机车毁损」,则依民266,不可归责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因素导致无法给付,双方皆可免除给付义务!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参与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x
1
[5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09-11-22 21:32 |
kino
级别:
小人物
x0
x183
分享:
▲
(B)1.連带债务人中一人,受确定判决败诉,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对于其他债务人 之效力如何?
A同样有效B不生效力C效力未定D视判决内容而定
疑问:为何不是A?
因为民法275条规定,是"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而败诉判决不利于他债务,故不生效力
(参,郑玉波,债总,517P)
-----------------------------------------------------
(A)3.设甲向乙购买一辆机車,已交付给甲使用,尚未支付价金,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该机車因地震完全毁损,甲可不支付价金给乙 B该机車被他人放火烧毁,甲应支付价金给乙
C该机車被丙偷走,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D甲将该机車转卖给丙,甲仍应支付价金给乙
疑问:为何答案是A?
依民法373条,标的物之危险(价金危险)已经移转给债权人了,故甲要支付价金.
(参,邱聪智,债各(上)162PF)
x
0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22 22:26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62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