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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yu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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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有關"代理"一題
Q: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效果法律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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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5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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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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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淺見以為,
依民法170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反面解釋,如果代理人同意,該法律行為才會對本人產生效力。
因此在這段無法確定法律行為是否及於本人的時間裡,該法律效果應屬『無效』。

所以才會有民170II的催告是否承認以及民170III的逾期未確達視為拒絕承認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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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5 11:52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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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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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170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應解釋為,本人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如本人承認則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有效,如本人不承認則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
本題應與民法110條同時觀察,
依民法110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條只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雖然通常需法律行為無效才會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是例外情形也有未解除契約而負損害賠償之責。
所以綜合觀察,本題應為效力未定。
無效為例外情形,不能作為全部適用的答案。

如依:『反面解釋,如果代理人同意,該法律行為才會對本人產生效力。』
那麼代理人與無代理權人之差別為何?為何無代理權人不能同意,而代理人即能同意?

又,無法確定法律行為是否及於本人的時間裡,該法律效果應屬『無效』。
既是無法確定,為何直接賦予無效之效力?事後本人同意時,其由『無效』如何變成『有效』?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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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5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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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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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講很難講明白,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某甲將一台A車寄託於乙車行,乙車行老闆遂以甲的名義將機車出賣給丙,
丙交付價金,乙也交付A車。

一、A車的所有權是甲,所以乙為民170的無權代理。
二、乙與丙的債權、物權契約,依民170I,非經甲同意不生效力。
三、因乙與丙之債權、物權契約不生效力,故丙即使善意亦無善意受讓(民801、948)適用。
四、故,甲可向乙主張侵害其姓名權(民19)之損害賠償(民184I前段)
        甲可向丙主張所有物返回請求權(民767)
        丙可向乙主張民110之損害賠償及民179之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但,丙如為惡意,則僅能主張民179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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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6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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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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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0-05 13: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應與民法110條同時觀察,
依民法110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條只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雖然通常需法律行為無效才會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是例外情形也有未解除契約而負損害賠償之責。

可是你都說了未解除契約而負損害賠償之則是例外情況了啊.... 表情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6 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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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講很難講明白,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某甲將一台A車寄託於乙車行,乙車行老闆遂以甲的名義將機車出賣給丙,
丙交付價金,乙也交付A車。

一、A車的所有權是甲,所以乙為民170的無權代理。
二、乙與丙的債權、物權契約,依民170I,非經甲同意不生效力。
三、因乙與丙之債權、物權契約不生效力,故丙即使善意亦無善意受讓(民801、948)適用。
四、故,甲可向乙主張侵害其姓名權(民19)之損害賠償(民184I前段)
      甲可向丙主張所有物返回請求權(民767)
      丙可向乙主張民110之損害賠償及民179之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但,丙如為惡意,則僅能主張民179之不當得利。

一、A車的所有權是甲,所以乙為民170的無權代理。
這裡前提是A車的所有權,結論是無權代理,所有權討論的是有權處分或是無權處分,代理權才是討論有權或無權代理;這裡到底要討論什麼呢?
二、乙與丙的債權、物權契約,依民170I,非經甲同意不生效力。
物權契約不等於物權行為。乙與丙的債權契約,基於債權相對性,只要乙丙意思合致加上價金及標的物合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這裡如果是物權契約,乙丙對於移轉A車合意契約也是成立。但是物權行為則需經甲同意始生效力。
三、因乙與丙之債權、物權契約不生效力,故丙即使善意亦無善意受讓(民801、948)適用。
如以善意受讓(民801、948)討論乙丙間的物權行為,因為善意受讓是無權處分的例外,即使乙對A車無權處分,丙主張善意受讓仍可取得A車所有權。另本項亦應為物權行為而非物權契約。
四、故,甲可向乙主張侵害其姓名權(民19)之損害賠償(民184I前段)
      甲可向丙主張所有物返回請求權(民767)
      丙可向乙主張民110之損害賠償及民179之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要主張侵害姓名權要件可能有點問題(保留);
承前,如果推論丙得主張善意受讓,甲向丙主張所有物返回請求權,丙亦得以善意受讓抗辯拒絕返還。
當丙未以善意受讓抗辯,或甲主張民法949盜贓遺失物請求返還A車時,丙可向乙主張民110之損害賠償及民179之不當得利。
既是損害賠償,應依民法213-218主張賠償,而不是只有價金而已。
如主張179不當得利,也應依民法181-183規定請求,也是不限於價金而已。

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6 08:11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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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都說了未解除契約而負損害賠償之則是例外情況了啊....  

對啊,然後呢?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6 08:18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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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兩位大大討論得有一點『混亂』,許多法律觀念稍有『閃失』,尚請各方高手指正。

在此謹就法律行為之效力作解釋。

法律行為效力之真正根據在於其是否合乎公共秩序,所以民法條文都是在確認、具體化公共秩序在什麼地方。

當一個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時,如果要對它制裁,就是不讓它發生效力,而不讓它發生效力其實就是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

無效是最嚴重的一種制裁,除了無效,另外還有得撤銷、效力未定等三種制裁方式。

無效是自始確定當然的無效,沒有什麼補救、反悔的機會。

得撤銷是先讓它有效,如果當事人一方想要撤銷的話,撤銷以後才讓它無效,比較有轉圜的空間。

效力未定是先讓它無效,但是事後有可能變成有效;效力未定是需要承認的行為,先讓它無效,但是當有權人承認後,變成有效。

所以本題的答案有可能是無效及效力未定,當無效和效力未定同時出現時,選效力未定;當無效或效力未定單獨出現時,均可選。

補充:本題無『有效』選項之可能,『得撤銷』為先有後無,亦無選項之可能。


個人意見,請各方指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10-06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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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結論是...都可以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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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7 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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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是先讓它無效,但是事後有可能變成有效』

換言之可以做以下的推論:未成年人第三人訂立的契約,需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未為同意或承認前契約『無效』。因為『無效是自始確定當然的無效,沒有什麼補救、反悔的機會』,那麼為什麼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後契約又為有效?

在下以為,效力未定是法律行為處於不確定狀態,而非先推定為無效。
又,無效不是和效力未定同時出現,先為效力未定經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後可能有有效或無效的結果。另外相對人亦有催告權(民80)。
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7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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