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6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教民法一題
97身五法學大意第15題

「甲欠乙貨款10萬元未清償,乙心有未甘,遂私下砸毀甲之車輛,
造成10萬元之損害,事後乙對甲主張兩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0 13:36 |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阿~記得有一題把它反過來考成「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權人得主張抵銷。」其為反面解釋,
故侵權行為之債權人才有權利主張抵銷,債務人沒有,以避免不法行為之發生,此題關係就如同版主所述。
ps.希望有針對你的問題回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0 19:13 |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8-10 19: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阿~記得有一題把它反過來考成「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權人得主張抵銷。」其為反面解釋,
故侵權行為之債權人才有權利主張抵銷,債務人沒有,以避免不法行為之發生,此題關係就如同版主所述。
ps.希望有針對你的問題回答

謝謝您的回答
讓我印象更深刻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1 10:03 |
airflash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鮮花 x3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淺見提供參考:

樓主所提之案例事實:
「甲欠乙貨款10萬元未清償,乙心有未甘,遂私下砸毀甲之車輛,
造成10萬元之損害,事後乙對甲主張兩人負債互相抵銷,其法律效力如何?」

乙因債務種類與性質不同,本自不得主張互相抵銷,理由:

1.甲對乙之債務為消費借貸之債,其為金錢給付之請求;而乙之砸毀車輛行係為侵權行為之債,原則為回復原狀,兩者自非同種類與同性質之債,自不得相互抵銷,此於民法334I中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2.至於,民法339侵權行為不得抵銷之債,查其立法意旨為保護原始債務人之人身安全,此即為案例中之甲,且按其條文之要件,需故意為侵權行為始該當,且條文規範之體系位於抵銷章節內,可探知如前開所述,需為同種類與性質之債,始有主張抵銷之適用。

3.縱反面解釋民法339之條文,亦非僅規定債權人始可主張。舉例:甲因侵權行為造成乙之損失時,因甲遲未為賠償,乙亦知甲名下無任何財產,縱使勝訴亦無任何實益可言,因而故意以侵權行為毀損甲之身體或所有物。

4.此時,甲於另訴中主張乙對於上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而乙則於此時主張甲對於自己另有一侵權行為之債務存在,進而主張適用民法334I相互抵銷,然民法339需滿足侵權行為之債,及侵權行為之債務人主張相互抵銷之前提要件時,方有適用之餘地。

5.就本案例而言,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只需主張民法334I不得主張抵銷即可,尚無民法339之適用探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天秤之兩端,太極之黑白。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1 23: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8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