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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窃盗的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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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窃盗的普通未遂
甲丙相约行窃,三人抵达目的地,丙忽觉不安,企图劝甲乙,两人不从,丙迳自离去。甲乙入室翻搜,见无贵重物品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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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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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6-26 22:30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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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忽觉不安-->是心生惧怕.没有勇气继续做下去.而不是出之自由意愿下之中止侵害行为
.所以是障碍未遂不是中止未遂(详情:法兰克公式)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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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26 22:55 |
小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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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是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通说采功能性支配理论,故每个人负担一部分之行为
若一人消极的放弃犯罪行为不一定会让结果不发生,中止犯于共同正犯上须积极的防止结果发生
始可,而不得仅消极的放弃犯行,本案丙系消极的放弃犯行,而非积极的防果,故其不成立中止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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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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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6-28 12:03 |
angus0619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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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答案错了~
甲乙是普通窃盗
丙: 无罪!!!
因为还没进入着手阶段, 根本不用论未遂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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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2 11:10 |
sommerbrisen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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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为共同正犯,无误;甲乙已经进入翻找,已着手(实务见解:最高法院82年第二次刑事庭会议:接近并物色财物,即为着手)。
丙的部份: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必须要行为人出自己意为防果行为,或是依照准中止犯(尽力为防果行为)才可以。
丙可能只有向唐僧那样,碎碎念,讲完无效,自己就飘走了,这并不符合31条第二项之规定。故非中止犯。
水至清则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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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06-02 15:20 |
cash82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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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未遂就是障碍未遂~
依造释字109的意涵
丙虽未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由于事前有共谋,三位概括为共同正犯,又中止的理由是属于心生害怕退缩,而非中止犯之构成要件,应属障碍未遂,而非中止未遂。
补充
输入引言
sommerbrisen
大的决议
最高法院82年4月13日第2次刑事庭会议(二)
认为侵入住宅窃盗,除了侵入住宅以外,窃盗是否成立应予观察是否着手,
认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关着手时点国内无相关判决所寻,综观日本判决可以观察到不同个案有不同的判断,因详加对个案审查着手时机点。
所以甲乙已经着手窃盗的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未搜寻到有适合的财物,故只能算是障碍未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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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6-02 23:53 |
chengdawei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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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看法
同上释字109
只要有犯意联络及事前谋议
就是共谋共同正犯
所以甲乙丙都要为彼此行为负责(学说认功能支配即可,不需释字109)
惟须讨论之丙
是否须同与甲乙窃盗普通未遂相绳
端视丙本身是否成立中止未遂
本题丙虽有中止意思之主观要件
惟欠缺结果上不发生之客观要件
因此丙仍需为甲乙行为负责(丙可依57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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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4 01:03 |
冰咖啡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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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或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之行为者
,均为共同正犯。
同谋共同正犯成立要件之一,未参与犯罪行为之实施。
1.丙欲参与犯罪行为之实施(非同谋共同正犯),只是在未着手前心生悔意而离开。
2.未着手前无法成立共同正犯,于此时脱离,焉能要丙对于后来成立共同正犯之甲乙负相同之责。
3.若能证明丙已完全切断和甲乙之物理联系(无事后分赃之类),即可认定丙无罪(窃盗不罚预备)。
实施改实施后,不承认预备共同正犯及阴谋共同正犯。
这两者与同谋共同正犯之区别在于同谋共同正犯是属于单纯的共同意思主体说,
也就是如同帮派犯罪,开个堂,由小弟去实行犯罪行为,老大坐收其利益。
此与本题中丙的情况不同。
以上仅为小弟个人见解,有错误请多包涵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04 06:4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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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4 06:24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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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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