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97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一题疑问
 甲持枪威胁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试问如何评述甲、乙?

(一)甲可能成立强制罪及间接正犯之普通伤害罪:
 1.间接正犯系利用无刑事责任之人、无故意或阻却违法行为者,实行自己所欲犯罪之人,故本题乙因怵于甲威势,意思失其自由,而实施伤害丙的行为,甲应成立间接正犯,而成立刑法227条普通伤害罪。
 2.甲以强暴、胁迫使乙殴打丙,使乙行无义务之事,该当刑法303条强制罪。
 3.结论:甲成立强制罪及故意伤害罪,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故意伤害罪处断。
(二)乙可能成立普通伤害罪,惟乙是否得主张紧急避难,以阻却违法:
 1.刑法24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23 01:04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23 00:4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仍是行为(并非绝对强制)

2.紧急避难的利益衡量并不是我们一般的利益衡量,而是德国基本法下的利益衡量,因而根源于宪政主义思想,德国通说认为,当医师要强制的对第三人抽血时,第三人受到的侵害并不是只有身体法益,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自主与尊严(不应成为他人的客体)-----人性尊严与主体性(康德)。
而这样的法益与生命法益相比,就像是一个人灵魂意志存在与肉体存在相比,并不应该说生命绝对的必须优于人性尊严与主体性!在此就没有优位的必然性,因此就不该当利益衡量的要件,所以不能该当紧急避难的要件而不能阻却法,不过由于是个人的有责性问题,此时视实际上情形有无期待可能来加以阻却有责。

3.乙是有意(有知欲)的使丙受伤应该该当伤害故意(不管最后的目的正不正当,目的的问题可能要在违法性有责性来检讨),而不是过失。
在此乙的欲,仍然充分此要件,因为乙仍想使丙受伤以交换自己不被甲射杀的可能。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3 06:0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3 05:48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感谢楼上大大的解答,或许天资驽钝,刚刚在上班的途中,还在思考这个问题,后来终于弄懂了。
表情 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但是在刑法上,法官常要站在全知全能的天秤角色,为犯人科罪论刑。
表情 也或许是八点档看多了,而且本题中乙必定会向法官辩解紧急避难,或无故意过失,但往更深层心理分析,乙确实有使丙受伤以交换自己不被甲射杀的可能。 
表情 另外,许多学者,常将无期待可能性跟攻击性紧急避难混为1谈,也让人容易误解无期待可能性等同于紧急避难。
表情而且本题乙如能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那就无法说明丙可以实施反击,并主张正当防卫。

表情再次感谢楼上大大的解答,让乙得以量罪科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3 09:29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读了10天的实例题,感觉答题是比较熟悉,这题看起来好难,不过我实际练习看看好了,所以试试

甲持枪威胁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试问如何评述甲、乙?

(一)乙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普通伤害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客观上,乙打在场的丙,致使丙受伤之结果;主观上,乙对其殴打行为,可能造成丙受伤有
      所认识并意欲为之,该当普通伤害罪之构成要件。
    2.违法性
      乙可否主张紧急避难以阻却行为违法?紧急避难在客观上有紧急危难存在,且实施之行为须
      具适当性、必要性、与衡平性;主观上须具有避难之意思。依题示,乙面临甲持枪威胁,具
      有自己生命之紧急危难。乙殴打丙时对于前揭事实具有知与欲,具避难意思,且实施殴打行
      为是避免自己生命法益受害之有效手段,亦为唯一手段,故具有适当性与必要性。惟乙为避
      免自己之生命法益而侵害丙之身体法益是否具有衡平性?若以法益权衡理论判断,生命法益
      位阶高于身体法益,应得阻却违法;若以利益衡量理论(再来...我不会判断了,假装没有好
      了),乙打伤丙之行为,不符合利益衡量理论,故不能依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3.有责性
      不符合衡平性之避难行为,学理上称避难过当,不得阻却罪责,惟依刑法第24条第1项但书规
      定,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4.小结:乙之行为该当普通伤害罪之构成要件,且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成立本罪,惟可主
            张避难过当,减轻或免除其刑。
(二)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客观上甲持枪威胁乙打伤丙,违背乙之意愿;主观上甲对其威胁行为具有知与欲,强制罪构成
    要件该当,且甲之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普通伤害罪之间接正犯
    (不想写了...开电脑是要来听课的...回去听课。这段CopyF大的,请别见怪。) 
    间接正犯系利用无刑事责任之人、无故意或阻却违法行为者,实行自己所欲犯罪之人,故本 
    题乙因怵于甲威势,意思失其自由,而实施伤害丙的行为,甲应成立间接正犯,而成立刑法 
    227条普通伤害罪。 
(四)结论
    乙打伤丙成立普通伤害罪。甲持枪威胁乙打伤丙,成立强制罪、普通伤害罪,两罪保护法益个别,故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PS.
2.甲以强暴、胁迫使乙殴打丙,使乙行无义务之事,该当刑法304(F大的法条引错吧?)条强制罪。 

很尽力写才写成这样...
都要考了说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23 11:30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3 11:24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本题取材自本版法律讨论版,刑法问题一,但因怕沈下去,所以另立标题,刚刚又去重看了各位大大的讨论,才发现漏了1个争点,兹补充如下:
(一)甲非法持有枪枝,并作为犯罪使用,甲成立刑法187条,加重非法持有枪械罪。
.........................................
结论: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及加重非法持有枪械罪,但其罪名不同,犯意有别,应依刑法50条规定数罪并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23 13:06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早上解题的时候没有仔细思考甲成立间接正犯的事情
因为根本被我跳过了
下午听刑法总复习
忽然听到老师强调
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应该不成立犯罪

可是乙竟然被我们解成成立犯罪
那...甲
是间接正犯吗? 表情

可是和正犯后正犯
似乎也不太一样

正犯后正犯
被利用者应该对自己犯意部分属支配主导地位,且被利用者须不知情

这样怎么感觉兜不起来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3 18:19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给各位一个建议:
这题目,明显是在请各位论述<间接正犯>,<正犯后正犯>概念之差异。
有人采,亦有人不采,日派,德派见解不同。
易言之,实务与学说见解差异。

观上所述,都不算是错的,也就是说,学说,实务都有人能接受各位的说法。
可惜了点:如果能综观而言,可能内容会充实些,分数也可能会高些。

既是建议,仅供参考。

(真想写,可是总觉得自己时间不多,唉!!)

各位,加油!!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3 20:40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6-23 05: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3.乙是有意(有知欲)的使丙受伤应该该当伤害故意(不管最后的目的正不正当,目的的问题可能要在违法性有责性来检讨),而不是过失。 在此乙的欲,仍然充分此要件,因为乙仍想使丙受伤以交换自己不被甲射杀的可能。 


这是对的!
但是,客观归责呢?
以一般人通常之观念,可归责乎?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3 20:42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6-23 18: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是间接正犯吗? 表情

可是和正犯后正犯
似乎也不太一样

正犯后正犯
被利用者应该对自己犯意部分属支配主导地位,且被利用者须不知情


正犯后正犯,有不采之。

正犯后正犯,两者皆有罪,而非被利用者不知情喔。
<被利用者不知情>应属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喔!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3 20:46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6-23 20: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正犯后正犯,有不采之。

正犯后正犯,两者皆有罪,而非被利用者不知情喔。
<被利用者不知情>应属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喔!


是吗?
可是我的老师怎么教:

间接正犯 vs 正犯后正犯
间接正犯 :
属犯罪支配理论,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于支配主导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则否;被利用者可能知情或不知情。
正犯后正犯:
属犯罪支配理论;被利用者成立犯罪,利用者对自己犯意部分属支配主导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对自己犯意部分亦然(正犯);被利用者不知情。


上面是课堂抄的笔记......
原谅我只学过我们老师教的东西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3 21:05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4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