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5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yver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婚生子
Q:甲男.乙女为夫妻.育子丙男.但丙男实际上为乙女与丁男婚外情所生.甲男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2 16:40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亲属不是我的专业,仅以简单法律观念回覆。


丙男为乙女所生,即为法律上之确定亲子关系。(母亲生育子女不会有争议)

而婚生子女仅为婚姻关系中所生之子女。(父亲是否为亲子关系可用确定之诉推翻)

现因甲男以确认之诉推翻丙为婚生子女,丙同时亦不为乙之婚生子女。

但丙仍与乙有确定之亲子关系,故,B的答案是错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虽为常识说明,但亦属正确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9-05-16 23:15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C跟D的选项要怎么改才会变对的???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8 09:47 |
888016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B)丙男仍为乙女之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5条第2项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
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丙视为乙之婚生子女

(C)丙男与甲男间并无亲属关系
---因丙之生母乙与甲有婚姻关系.....丙与甲为直系姻亲关系

(D)丙男为丁男之准婚生子女
---丙非甲之婚生子女亦非为非婚生子女......丙与甲无血亲关系  


以上为个人见解....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18 23:18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8880168 于 2009-05-18 23: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B)丙男仍为乙女之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5条第2项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
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丙视为乙之婚生子女

(



丙男仍为乙女之婚生子女 跟  丙视为乙之婚生子女
这两句话不是一样的吗???

应该是2楼说的才对表情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8 23:4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5-12 16:40 发表的 民法-婚生子: 到引言文
Q:甲男.乙女为夫妻.育子丙男.但丙男实际上为乙女与丁男婚外情所生.甲男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经法院判决确定.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女死亡时,丙男有继承权   (B)丙男仍为乙女之婚生子女

(C)丙男与甲男间并无亲属关系   (D)丙男为丁男之准婚生子女

ANS:A


请问........B的答案错在哪?

因为民法只有规定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所以就民法的规定而言
楼主的疑问是对的
也就是说AB其实应该都不能算错

但是因为学理上有所谓准婚生子女的概念
所以本题只有A是正确的
因为在学理上,丙为乙之准婚生子女表情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5-19 14:17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9 11:3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5-18 23: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丙男仍为乙女之婚生子女 跟  丙视为乙之婚生子女
这两句话不是一样的吗???

应该是2楼说的才对表情

我觉的3楼的说明没有错哦表情

看看楼下进一步的说明吧表情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5-19 14:45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9 11:3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学理上的「准婚生子女-以下内容摘录自陈棋炎等三人着《民法亲属新论》
(一)就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关系而言,非婚生子女有二种情形:
(1)经生父任意认领或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经准正,而与生父间具有法律上之亲子关系之非婚生子女。
   -->这就是所谓的「准婚生子女
(2)未经生父任意认领或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经准正,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亲子关系之非婚生子
   女-->为事实上之非生婚生子女。

(二)就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关系而言
   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关系,法律上视为婚生子女,故就与生母之关系而言,只有准婚生子女,而
   无事实上之非婚生子女,但因非由婚姻关系受胎,故仍称非婚生子女

由上可知,在学理上,不论就生父或生母而言,「准婚生子女」被归类为「非婚生子女」。 表情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5-19 14:4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详尽说明


感恩惜福!
献花 x5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9 14: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25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