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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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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從一重處斷須要確實寫出從哪一罪嗎?
比如說醉態駕駛+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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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01 16:47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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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持木棍當街毆打乙,並命乙學狗叫。

      甲命乙自街頭爬至街尾,為乙所拒,甲即以腳踢乙,乙被踢之
      後雙腳疼痛著地只得跪下,甲並對乙稱:如果你不爬的話,我
      就一直踢到你爬為止,乙不得已只好從街頭往街尾爬。

      (類似例子,這個應該ok吧  表情

結論:甲之行為同時成立刑法(以下稱本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
   本法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侮辱罪,依本法第55條想像競合
   規定,從一重處斷。
   (最後罪名應該不用寫,留給法官去判,除非題目有必要競合論
   罪的情形(前階段),否則不提比較好,個人是這樣認為) 表情


[ 此文章被oak811在2009-05-01 21: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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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有陳述個人見解,但【甲持木棍當街毆打乙,並命乙學狗叫】兩個行為,怎可用刑55解決?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1 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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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醉態駕駛+過失傷害---從一重
要寫出哪個是重嗎?

通常是不用寫出哪個重.但我知道的話就一定會寫....
醉態駕駛+過失傷害---從一重->醉態駕駛重...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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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同意所述,惟於過失傷害罪前,似宜增列【倘過失傷害部份業經告訴】等字樣,較妥!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1 17:57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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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2位熱心解答~

另外,想請問,故意或過失屬主觀構成要件還是有責性?

坊間解答都不一致...頭很昏= =

oak811大大,您是考法警的吧?
準備的如何了?有必勝把握嗎?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01 18:32 |
vivid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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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09-05-01 18: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2位熱心解答~

另外,想請問,故意或過失屬主觀構成要件還是有責性?

坊間解答都不一致...頭很昏= =

oak811大大,您是考法警的吧?
準備的如何了?有必勝把握嗎?

你好,
有關「故意或過失屬主觀構成要件還是有責性」的問題
這個「犯罪理論」有關
早期古典犯罪理論以及新古典犯罪理論(二階論)中
認為,故意和過失是在「有責性」中討論

而惟近期多數是採「目的犯罪理論」
亦即三階論中,故意和過失則換到「構成要件」中討論

換言之,故意或過失是於構成要件或有責性中討論
則看你採二階論抑或是三階論

-------------------------------------------------------
(值得補充)
此外,如同樓下的大大所說
三階論中,的確也是有在有責性中討論故意過失
但仍有例外,那就即是「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一般來說,故意和過失都構成要件中討論
所以只要在構成要件階段中,認定為「故意」,則負「故意責任」
過失也亦同
而例外的「誤想防衛」卻是構成要件中論「故意」
卻是負「過失」之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


[ 此文章被vividangela在2009-05-01 21:4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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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本問題雖屬常識,考出機率近乎於零,但仍感謝不厭其煩的回覆


獻花 x4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1 19:19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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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angela...謝謝妳

看你那麼熱心,忍不住想再問一下
1.那行為人基於故意之犯行...屬客觀構成要件還是主觀構成要件呢?
2.考試時條號可寫阿拉伯數字嗎?像刑法第123條
  還是要寫大寫...刑法一二三條
  另外參考書常出現的條號符號跟羅馬數字可以用在國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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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所問確為多數考生之所困擾者(以大哉問視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01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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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行為人基於故意之犯行...屬客觀構成要件還是主觀構成要件呢?
故意.過失=>主觀構成要件

2.條號
三位數:
100條->一00條(出現0就直寫0上去.0不用大寫)
123條->一二三條(沒出現0字.就直接大寫)
兩位數:
50條->五十條(出現10.20.30....-->用十.二十.三十...,十不能用0變成=五0條)
55條->五十五條(沒出現0字.就直接大寫.但十要寫上去)

條號我是這樣寫的.不曉得大家都怎麼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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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1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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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09-05-01 19: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vividangela...謝謝妳 

  另外參考書常出現的條號符號跟羅馬數字可以用在國考嗎?

比較標準的寫法例如:刑法第320條第一項
但刑法的實例題有時候爭點很多
經常時間不夠
所以沒辦法只有簡寫成:刑法§320I
至少表達出來了
大部份老師不會太計較的
總比沒寫出來好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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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與本人之用法相同(但亦僅供參考)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5-01 20:59 |
vivid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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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09-05-01 19: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vividangela...謝謝妳

看你那麼熱心,忍不住想再問一下
1.那行為人基於故意之犯行...屬客觀構成要件還是主觀構成要件呢?
2.考試時條號可寫阿拉伯數字嗎?像刑法第123條
  還是要寫大寫...刑法一二三條
  另外參考書常出現的條號符號跟羅馬數字可以用在國考嗎?

你好^^
愚見以為,
行為人基於故意而為犯罪行為

就「故意」觀之
其乃係主觀的構成要件中探討
「主觀」,簡言之,
亦即行為人內心對於犯罪行為的認識以及決意

而客觀構成要件,則是各罪中所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內容

此外,
考試時寫條號,
的確是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來寫條號
一般自已在寫申論或實例題時,
傾向以「刑法第271條規定」-->此種方式書寫
就批改老師的角度來說,寫羅馬數字,比較明顯
因為整篇都寫國字,若寫二七一,其實較不易被批閱老師發現

又所謂的「條號符號」
似乎不要寫比較好
必竟申論題比較正式
但若時間不允許,也沒有絕對禁止

不過以上是個人觀點,並非絕對,
申論題的書寫內容,當然是因人而異
只是提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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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1 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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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於 2009-05-01 19: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而惟近期多數是採「目的犯罪理論」
亦即三階論中,故意和過失則換到「構成要件」中討論

換言之,故意或過失是於構成要件或有責性中討論
則看你採二階論抑或是三階論

希望對你有幫助


其實,在三階論的有責性判斷也是會討論到故意和過失的
記得故意過失有雙重評價的功能
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層面,對於故意過失作第一次的評價
有責性的判斷層面,對於故意過失作第二次的評價
這個犯罪論的體系,還可能是德國的通說哦
特別是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例如誤想防衛之情形)
故意過失的雙重評價更顯示其重要性

                    表情

為避免引起困惑,以上見解請詳參:
1林山田老師著《刑法通論》上冊
2張麗卿老師著《刑法總則理論與研究》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2 14:25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1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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