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1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720240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羈押期間
請問 於偵查中羈押最長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提出我國刑訴立法爭議問題(考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06 20:05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訴108條第1項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訴108條第5項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
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所以審判中最長應該是要再分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有所不同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法條正確,惟應依法條內容【直接】答覆所問較妥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6 20:1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可能無限期  請參照刑訴108第5、6項

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該要修正的地方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直接切合題旨答覆所問,並提出立法缺失之爭議點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6 23:52 |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3個月
計算如下:
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訴108條第5項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所以審判中-第一審: 3+2*3=9
               第二審: 3+2*3=9
               第三審: 3+2=5
共計23個月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雖計算得很辛苦,但仍忽略了被告所犯為十年【以上】罪名之情形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5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12 10:5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於 2009-04-12 10: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3個月
計算如下:
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刑訴108條第5項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所以審判中-第一審: 3+2*3=9
               第二審: 3+2*3=9
               第三審: 3+2=5
共計23個月

話說,以上是指一般情形....

但注意2樓大大的見解是沒錯的

刑訴108條第五項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
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換句話話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重本刑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不受此限制的表情



但是一般案件也別高興太早
同法條第六項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案件經發回者,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不夠,再發回....
呵呵....關關關關......慢慢關吧!關到你放棄上訴為止.....表情
唉!台灣的立法!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詳細解析本題立法缺失之爭議問題


感恩惜福!
獻花 x5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2 11: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2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