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ercy1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这一题该如何作答呢???
、甲乙婚后约定子女中一人必须从母姓,后乙产下丙及丁,一女及一子,丙从父姓,
丁从母姓。今乙之母死亡,遗嘱记载,因丁从母姓,故将部分遗产留给丁,以传承
香火。今乙之弟戊主张,丁不得从母姓,遗产应由戊一人独得,有理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1-26 12:00 |
mercy1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谁能解答一下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1-26 14:13 |
yukifcu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之母死亡,继承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故乙与戊皆为继承人,从题意看来乙之母(此后称A)之配偶应已死亡或离婚,故非继承人。
A之遗嘱记载,因丁从母姓,故将部分遗产留给丁,此部分属于遗赠,若遗嘱有效且遗赠无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特留份,则应属有效。
故继承人为乙与戊,受遗赠人为丁 。

简略写一下,参考看看,这题目应该是自己想的,依民法规定女儿也可继承,跟习俗有点不同,别搞混了。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感谢您的文讯回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26 16:21 |
mercy1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乙婚后约定子女中一人必须从母姓,后乙产下丙及丁,一女及一子,丙从父姓,
丁从母姓。今乙之母死亡,遗嘱记载,因丁从母姓,故将部分遗产留给丁,以传承
香火。今乙之弟戊主张,丁不得从母姓,遗产应由戊一人独得,有理否?


这一题是96地方特考的题目

我还是不太会解耶

有高手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1-27 10:12 |
mercy1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谁会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1-28 15:42 |
mercy1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2-01 15: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93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