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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請問「借用」網誌內的圖檔,是否侵犯著作權?
台北永和網溪國小資訊組長,未經作者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不要問:「自己得到些什麼?」應該問:「自己付出過甚麼?」
不要問:「自己有甚麼信仰?」應該問:「自己有甚麼善行?」

如去如來‧來去自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3 23:18 |
pandaliu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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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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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重點在於有無引用出處,如果你引用之後加註『版權所有』變成自己的,那就有侵權問題
如果引用載明出處或網址,就不會有責任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重點不在有沒註明出處,在於是否符合合理使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0-24 16:44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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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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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已經侵害智慧財產權
表情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7 12:05 |
kodak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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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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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未經作者同意了,沒有讓與或授權,通通不能「借用」。


伴隨著悠揚的旋律,
輕輕地訴說雲的故事~
http://tw.user.bid.yahoo.c...Y00875373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9-04 02:51 |
jurywh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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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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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作者同意「借用」網誌內的圖檔, 佔為已有的行為, 不必然落入著作權的權利範圍, 要看怎麼借用, 如何佔有而定, 更何況落入權利範圍也未必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範圍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人的各種權利在著作權法都有規定, 只要不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實施權利, 通通不算是著作權, 當然也無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就算借用與佔有已落入權利範圍, 基於教育目的還是有合理使用的可能而不觸法,不算侵害著作權.

侵害著作權有時候還沒那麼容易.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4 16:45 |
kodak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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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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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urywhite 於 2009-09-04 16: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未經作者同意「借用」網誌內的圖檔, 佔為已有的行為, 不必然落入著作權的權利範圍, 要看怎麼借用, 如何佔有而定, 更何況落入權利範圍也未必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範圍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人的各種權利在著作權法都有規定, 只要不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實施權利, 通通不算是著作權, 當然也無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就算借用與佔有已落入權利範圍, 基於教育目的還是有合理使用的可能而不觸法,不算侵害著作權.

侵害著作權有時候還沒那麼容易.


伴隨著悠揚的旋律,
輕輕地訴說雲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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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08 04:30 |
kodak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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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urywhite 於 2009-09-04 16: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未經作者同意「借用」網誌內的圖檔, 佔為已有的行為, 不必然落入著作權的權利範圍, 要看怎麼借用, 如何佔有而定, 更何況落入權利範圍也未必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範圍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人的各種權利在著作權法都有規定, 只要不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實施權利, 通通不算是著作權, 當然也無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就算借用與佔有已落入權利範圍, 基於教育目的還是有合理使用的可能而不觸法,不算侵害著作權.

侵害著作權有時候還沒那麼容易.


正解!!!
如果是正常教學上使用,應屬"合理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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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08 0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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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odak2222 於 2010-01-08 04: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正解!!!
如果是正常教學上使用,應屬"合理使用"範圍。
上述是錯誤的
這有分:
少部引用:依其內容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但不是絕對的
非少部引用:未經同意就小心一點表情

在相關議題網網相連是合法(直接連網址,不引任何文字)
但影片,圖片用語法貼出就表情

網路官司最麻煩的地方在於內容容易變動(舉證困難)
這時間如果你是版主表情,超有用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08 12:55 |
kodak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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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以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看來如果借用的圖檔是早已經公開發表(例如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藝術館...)就可以重製來做為教學使用。
提供大家參考^^
不過地雷還是少踩...未爆彈不一定就不會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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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11 0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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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本沒有借用一詞,應是重製才對

第四十四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繞了一圈還是看法官對(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的自由心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11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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