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关于网路假援交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169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无敌帅哥哥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6
分享:
▼
x
0
[讨论] 关于网路假援交
最近在聊天室里面遇到一个女生,在一番寒喧问候之后,
对方提及手机预付卡无法拨出,如果可以帮他储值,就会
回报对方。然后他留了他的即时通帐号给我,要求与我到及时通上面谈
谈的时候我在网路上做了个搜寻,搜寻出他的帐号有人在讨论
讨论网址如下
到了即时通,对方很直接了当的说明他的目的。
(由于内容是限制级的,所以就不在此发表,想看的人请点阅网址参考,该篇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Chang Gung College of Medicine & Technology |
Posted:
2007-04-24 07:19 |
axdebnm
级别:
小有名气
x34
x935
分享:
▲
▼
1.跟违反善良风俗无关,此案件纯粹诈术诈欺不法所得。
2.同上理由。
3.受害人可提出告诉。
4.诈欺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诈欺罪属公诉罪,到警局报案。
犯罪不分大小,都是犯罪。骗你拿出十元也是诈欺。
5.想不到还有牵涉到哪一些。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严格来说不能算是公诉罪,但很多人都爱这样用...
一直到现在我仍然深深相信,我们的相遇不是什么机率或是刻意,
而是一种注定,注定要在彼此心里刻划一道,记忆也好,伤痕也罢,都是一种注定的付出。
*版权所有。请勿盗用*
x
0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4-24 10:21 |
无敌帅哥哥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6
分享:
▲
▼
那如果我没受害呢??没受害是否只能检举呢?
x
1
[2 楼]
From:台湾Chang Gung College of Medi |
Posted:
2007-04-24 12:35 |
chaodetest
级别:
小人物
x0
x27
分享:
▲
▼
违反善良风俗的契约,确实是会无效﹗但这是从民事上去考量。
如果今天A女跟B男说,因家境清寒,但有很高的志气,不愿接受别人的施舍,如得B帮助10万以为生活,愿将女生的第一次交付给B,以为回报,A甚至愿与B订立一份契约以之为证﹗于是B兴高采烈流着口水去领10万元交付给A,A拿到钱后,以今天月亮高挂,潮汐高涨为由,与B约定于7日后,潮汐退矣之日,共赴生命中之欢愉,B允之。
7日后,A女不见踪影,消失于茫茫人海之中。
以上是以题目来做假设喔~
如果属实,可能的民、刑事责任如下:
1.民事上,此契约违反善良风俗是确定会无效,既然无效,那A女就可能是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但是不管是哪种,都可能会以不法给付而交付10万,而成自然债务,B男无法请求。注1
注1:第180条: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
一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二 债务人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
三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
务者。
四 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所以其实遇到这种,民事上比较难请求。
2.刑事上,有个观念先说明,法律并无所谓的公诉罪,只有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所谓非告诉乃论,就是不需要有告诉,检察官即可诉追犯罪,告诉乃论就是需要有告诉人告诉,检察官于侦察犯罪后始可起诉,另言之,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检察官皆有权侦察犯罪,差别仅在于,告诉乃论以〝有告诉〞为检察官起诉要件,没有告诉,检察官不得起诉;而非告诉乃论,则于侦察后,检察官可自行决定起诉与否﹗
(1)而以无敌帅哥哥所言,此应为诈欺,属于非告诉乃论,只要检察官知道有此犯罪情事发生,即应开始侦察(刑诉228条)。
(2)而无敌帅哥哥没有被骗,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所以无敌帅哥哥不是受害人,所以不可以告诉。但无敌帅哥哥为拯救此位少女,导引她回正途,故可为告发,换言之就是,你只要跟检察机关告发即可,检察官知悉后即应开始侦察。
有以上的观念后,以下就无敌帅哥哥的问题试做回答:
1.违反善良风俗的契约如上所言,确实不成立,但如上所言,除非你是告她民事;而刑事上不看你民事契约,这点请用一下想像力,刑法339条的诈欺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我所谓的想像力是指,将违反善良风俗的契约跟意图分开,那个女生意图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意图用违反善良风俗之契约〞来骗男人的钱。所以违反善良风俗之契约部分,刑事上不管,你只要意图骗钱,就构成诈欺。讲到这,不知道无敌帅哥哥能接受吗﹖
然后虽然无敌帅哥哥没有被骗到,但诈欺有处罚未遂犯,所以诈欺未遂会成立的(那女生对无敌帅哥哥而言),而无敌帅哥哥言之已有人受骗,则诈欺既遂是会成立(对已有交付金钱者而言)。当然我不准备探讨未遂的构成要件,那太长篇大论了。
2.无敌帅哥哥第2个问题,可从我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得出答案,违反善良风俗的契约无效跟诈欺是否成立,是两码子事,所以刑事上无法以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的契约脱罪的。
3.那个女生知道被无敌帅哥哥识破后,态度非常糟糕,狂骂你,不知道无敌帅哥哥有没留下讯息记录,可以告她侮辱或诽谤,当然啦,还是要详细了解情况才能作判断,譬如有否公然之类的。无敌帅哥哥不知道该不该检举她,怕害了她一生,这问题就见仁见智了。不检举她,她便不知道害怕,也许会一直堕落下去,而造成更多人的损害,检举她,又怕未必能让她反省,反而造成她有前科,为来找正途工作会有所阻碍之类的,这请自行判断。
4.诚如前面所言,没有所谓公诉罪。可向警察局举发即可。
依据刑诉228条,检察官是一定要侦察的,只是查到后来是否会起诉﹖就看检察官侦察的具体情形,诈欺未必是小CASE,但是如骗你10元买冰棒...这...基于微罪不举的想法,既使这是诈欺,也可能不起诉。
5.还有牵涉哪些层面﹖援交的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吧。
因我仅看无敌帅哥哥的讯息来回答,只能大致上有这样的看法。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如果有错,请不吝赐教。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4-27 23:1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笔墨费
x
2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04-25 11:59 |
无敌帅哥哥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6
分享:
▲
▼
我决定要检举了!!
请问我在
https://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网路提出检举,不知道这样子警察是否会受理??
如果跟刑事局报案,这件案子会转到检察官手里吗??
多谢chaodetest大大,您辛苦了!!
另外在请教,我跟他并无任何通联纪录,那我该如何举证呢?想检举的话,要怎么样的证据才会被警察采用??
目前我知道的东西有三样
1.对方的即时通帐号
2.对方的无名相本(上面有他的日记以及他的生活照)
3.我于第一篇文章提到的很多受害者在讨论的那个网址
这样而已,这三样都要提供吗??
请问chaodetest大大...您觉得怎样才会有"一击必杀"的效果?
因为我觉得这样真的满可耻的...
x
0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04-28 23:35 |
chaodetest
级别:
小人物
x0
x27
分享:
▲
首先,非常佩服无敌帅哥哥的正义感,像我..唉,30好几,我一过中年,当年的热血正义就消磨殆尽了,因为这世上太多事情是难以解决的....又扯远了,这是进入老年的征兆吗﹖难怪最近常常腰酸背痛....
回到问题,我不是警察,我只是以前大学是法学系毕业罢了,所以我不清楚警察他们怎么运作﹖连那个网路报案我也是今天才知道~呵呵~所以警察实际上会怎么处理我不清楚﹗不好意思﹗
版版上不是有征信业者的朋友吗﹖他们应该比较清楚。
以下仅能就理论上来谈:
1.诚如上述,报案是属于警察处理案件的行政程序,理论上,只要接获报案(向警察机关为告发),警察就要做纪录之类的,譬如留下报案人的资料以便联络之类的。有报案警察理论上就要处理,据以往老师说过的是,其实大部分是警察第一个接触或是获知犯罪消息,但警察是侦察辅助机关,所以警察可以去查案子,但是最后要不要起诉,是由检察官来决定,所以警察受理后,去调查搜集犯罪证据,然后做成卷宗送交检察官,如确实抓到嫌疑犯(因为在法官未定罪以前,不叫罪犯,实际上检察官未起诉前,也不叫被告,仅能称之为嫌疑犯,但一般这些名词都被混着用,在此先拟说明),还有检8警16的限制(共24小时),所以警察一旦受理,理论上即应开始着手调查,但因种种原因,譬如总统出巡或演习等等,警力调派后呈现人力不足现象, 所以即使受理,何时会有调查结果则变成未知数﹗当然,理论上警察也不能拒绝受理,但是这是理论上,而诚如我在另一篇〝为何人民不相信司法〞中的回覆,台湾许多人缺乏法治观念,导致乱报案者有之,譬如今天新闻报导就有人报案说被人开枪,警察荷枪实弹赶过去时,发现只是一个喝醉酒的人乱报案...所以有时不能太苛责警察对人民报案时的无奈,我的意思是说,因为我不是警察,所以基于上述原因,要让警察重视报案程度,如果能附带上一些证据,那是最好的。诚上所言,会不会转到检察官手里﹖理论上警察受理后,调查到证据,因为警察不能决定要不要起诉,所以卷宗一定会交到检察官手里,因为是由检察官来做起不起诉的决定。所以一定会转到检察官手里,如果检察官觉得尚有问题未厘清,可依刑事诉讼法第231之1条:检察官对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报告之案件,认为调查未完备者,得将卷证发回,命其补足,或发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于补足或调查后,再行移送或报告。
所以理论上案子会转到检察官手里的。
2.你问到,要怎样检举,怎样的证据才会被警察采用﹖
我这样说好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不问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为告发。我之前有说,因为你不是受害人,你的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所以你能告发不能告诉,告发的话,对于不起诉处分,无声请再议之权喔。
第242条:告诉、告发,应以书状或言词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为之;其以言词为之者,应制作笔录。为便利言词告诉、告发,得设置申告铃。
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实施侦查,发见犯罪事实之全部或一部系告诉乃论之罪而未经告诉者,于被害人或其他得为告诉之人到案陈述时,应讯问其是否告诉,记明笔录。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前二项笔录准用之。
由本条规定可知,你告发的方式,可以口头(言词)或写书状向警查获检察官为之,如果告发的话,可以直接去地检署告发,地检署每天都有排班检察官轮值的,直接去找检察官告发(即俗称的按铃申告)。检察官最后若做成不起诉或缓起诉的话,处分书会寄一份给告发人的,里面会记载为何不起诉或缓起诉的理由。
2.你手上有多少〝证据〞皆可提供。譬如那个网址,她的无名相簿(这样比较好锁定嫌疑人),都可提供。但网址、无名相簿并不算证据,充其量仅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意思是用来证明直接证据。
我们以法条来看,告发是不需要附带证据的,只要你去告发,把犯罪情形描述给检察官或警察听就可以了,当然警察或检察官会问你一些问题,如实回答即可,因为我们老百姓没有调查权的,所以证据是要由检察官、警察去调查的,而怎么调查,在你告发时,检察官、警察会问你一些问题,他们自会从你的回答来判断怎么去调查证据。
当然如果你手上有证据,不妨一起提供出来给检警做参考。
3.最后您提到〝一击必杀〞的效果....老实说,应该是没有。
(1)您所谓的一击必杀﹖我不太懂意思,是要给她个教训,让她以后不敢再骗人吗﹖那我倒是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很难啦。因为这不是单方面的问题。何解﹖因为要有教训,至少她要被起诉,而检察官调查时,可能要找证人,除了你可能愿意作证外,别人呢﹖那些曾经被骗过的人呢﹖愿意出来作证吗﹖就像以前台湾人去大陆嫖妓被抓到,会在台胞证上盖个淫虫章,而检察官传唤别人去,虽不会在证件上盖淫虫章,但是家人或朋友知道他被检察官传唤,会问干嘛吧﹖他们也不好意思说,我因为想〝开查某〞被骗钱,而检察官在查这件诈欺案,所以传我去当证人。你认为那些被骗的人会这样说吗﹖我想他们心里也许想说,算了,才被骗几百元,何必自找麻烦。
所以有时蛮难说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检察官查到最后,只有你这告发人愿意作证,而无其他佐证,检察官也许只能不起诉来处分,那这样的话,搞不好更让她有恃无恐。
另外其实我提一个观念,如果不要有那些想援交的男性,自然就不会有那些利用援交来骗钱的女性,这就是我前面说的,这不是单方面的问题,但是要杜绝又很难。所以只能说,在做各种交易时(合法或不合法)都要自己小心。
(2)都愿意用这样的方式来骗钱,我觉得就算被起诉,她大概也不会感到羞耻吧﹖(这是我猜的,就像以前的犯人,抓去关还呛声说,18年后又是一条汉子,完全不以自己是犯罪才被抓去关为耻)这种事情,有时不是法律能解决的。
(3)十数年前,在我还是17、8岁火爆冲动的年纪,敢骗我,我会带人去海扁她一顿然后找人轮奸她,这样她才会怕啦。(叔叔有练过,不要学喔....ㄟ...这跟有没练过没关系,应该说,这是违法的事情,千万不能这样做)﹗
所以很多事情,要有一击必杀的效果,走正途也许很难,因为正途是讲究人权、法定程序等等,有时很难有你想要的效果,而且时间可能也会拖很长,譬如你看,很多人欠人钱不还(先不管是不还,还是还不起),银行走正途,很难把钱要回来,但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有时债主会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俗称讨债公司)来进行讨债,这就很迅速了。
所以综合来看,有时要靠政府公权力的力量来杜绝或达到警惕效果,是有点困难的,可能还是要〝民间的力量〞,用不同于正道的方式才能有立竿见影或是达到一击必杀的效果。
但是最后还是要称赞一下无敌帅哥哥的正义感,这样的人现在很少了,虽然针对这件事情,未必会有美好的解决办法,但是还是希望能多几位对这社会有正义感的人,社会、国家才能越来越好。
看到这样充满正义的人出现,又重燃我的热情,我要好好努力,重拾书本,投入今年的司、律考试了﹗
....呼呼...年过中年,打字手好酸,先来去睡一下...呼噜....(啥﹖你说打字手酸跟年过中年没关系﹖那...你说了算,我还是要去睡一下...呼噜)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4-29 15:4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学长辛苦了~
x
2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04-29 15:33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26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