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83022&ctNode=79&mp=001看到这个讯息(心里先咒骂立法院XX十八代....)
最好是今年不会考新法......司法考生多多保重....@@"
立法院三读通过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修正草案
行政院、司法院会衔函请立法院审议民法物权编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部分),经立法院于96年3月5日完成二、三读立法程序。
我国民法物权编施行迄今已逾70年,原本立基于农业生活型态之规定,已难因应今日多变之生活态样,允宜全面检讨,详予修正。法务部前历时8年余,始完成民法物权编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二次函送立法院审议,惟均因届期不续审,未完成审议。为期建构完备担保物权制度,确保债务清偿作用,本次将就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中有关担保物权部分先行送请立法院审议,以提供完善融资手段,促成社会经济繁荣。本次计增删修正93条,谨将修正要点摘述如下:
一、抵押权章:
(一)将过去约定债务不履行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直接归属抵押权人所有之无效规定,放宽为抵押权人负有清算义务者,则例外有效。
(二)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并兼顾社会经济及土地用益权人利益,阐明设定抵押权后,其他权利人所营造之建筑物得并付拍卖,以提高拍卖价格。
(三)为使金融资本在多数抵押权人间得灵活周转,增订其得相互调整抵押权之次序。
(四)为求公平,明订为同一债权之担保,而于数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各抵押物于拍卖时应分担金额之计算方式,并就物上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应分担责任采取平等说,以减少争议。
(五)增订实务上行之有年之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且基于最高限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独立之经济价值,明定其得单独让与,以因应金融资产证券化及债权管理之需求。
二、质权章及留置权章:
(一)为便利一般民众筹措小额金钱,特于民法增订最高限额质权及当铺业质权之规定,以符时代潮流。
(二)修正留置权之标的物不限于债务人所有,以保障社会交易安全。
本次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之修正,攸关人民权利义务甚钜,系民事财产法之重要里程碑,为符各界期待及实务需求,法务部将洽请内政部就担保物权登记配套措施预为准备,以利本法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修正草案条文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2/9603051.htm施行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2/96030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