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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mm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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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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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政採法第六條
11 下列何者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
(A)廠商履約期間因機關提前使用目的,採部分驗收,並於部分驗收後將相關之履約保證金部分發還。
(B)機關無法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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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8-09-10 16:21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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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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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從採購法的前述條文,可知對廠商『公平合理』是主要的法條精神

本題第三選項,僅依『因廠商財務困難』,就作『契約變更』,就已經對那些未得標的廠商,無公平合理可言;而列增給付預付款的要件中,絕對沒有『因廠商財務困難』這個理由,所以即使契約價金不便,仍然屬於『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


個人淺見,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8-09-17 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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