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規定:「(第1 項)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第2 項)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體格檢查標準、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限制轉調規定等。」考試院爰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授權,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依該考試規則第4 條規定:「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同規則第6 條第2 項並規定,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次按本項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係依典試法第11 條授權,由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依應考人考試成績並參酌歷年本項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到考率、及格率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後,決定以應考人成績按考試院核定之需用名額加成百分之五十計算後予以錄取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依前揭規定,經第一試筆試錄取,復經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並非當然錄取,仍須按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之考試總成績(即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算至用人機關提報之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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