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2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eronica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犯罪参与之错误处理
近日念到犯罪参与的错误部分,有几个问题想请教版上大大
一、犯罪参与的错误部分,是否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
    及帮助犯的处理大致相同,仅部分有所差异?(个人疑惑)


二、甲乙共谋杀丙,由甲把风,乙动手,乙误丁为丙杀之,后
    又见丙,复杀之,问甲应如何论处?
(本题原型为教唆:甲教唆乙杀丙,乙误丁为丙杀之,后又见丙
,复杀之,问甲应如何论处)


在原题型中,有四个见解:
甲说:(视为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处理)
应将被教唆之客体错误视为打击错误,对欲目的客体成立未遂、对于侵害客体成立过失,
论以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7-23 21:41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有几个问题,请楼主再说明 一下,谢谢。
1.楼主的例提是共同正犯的问题,原题型是正犯与教唆犯的问题,学说又是正犯与教唆犯的问题,楼主想讨论的是共同正犯还是教唆犯?
2.丙说中的血盆理论是哪位学者提出的?
3.小的想法:
教唆犯属于狭义的共犯,也就是必须有正犯才会检讨的类型。
间接正犯,本身就是正犯。
所以楼主的想法『间接正犯为教唆犯之加重型态』小个人的想法并不赞同。

以上,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7-24 12:47 |
veronica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是共同正犯部分(其实我连间接正犯部分也想一起问,题型可代换)
二,林钰雄的书,有点忘记(请参李允丞的书)
三,间接正犯为教唆犯之加重型态的讲法,并非我如此认,是学者如此认
两者均为影响他人以达犯罪目标,可在咕狗上找到相当多老师如此说
,这边不做赘言,也因此教唆与间接的故意才能互包(参教唆,间接正犯之过剩,不足处理),否则你无法解释为啥间接正犯的故意会变成教唆故意


[ 此文章被veronica666在2015-07-24 20:1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7-24 15:02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容小的再提出疑问:
一、楼主既然要讨问共同正犯,即题目中并无教唆犯,要怎么讨论教唆犯?
    如果要假设甲是共同正犯,那就以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检验之,不是吗?
二、『间接正犯为教唆犯之加重型态的讲法』小的搜寻的一下,还是找不到相关的说法,
    能请楼主再提示哪里找的到资料吗?
三、『间接正犯的故意会变成教唆故意』,这句小的又不懂了?看起来好像在说不同类型
    的犯罪主观内容(故意)是可以替换的,是这个意思吗?
    再者,什么情况下我们必须解释『间接正犯的故意会变成教唆故意』,是否能举个
    例子?

以上,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7-26 21:4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造意之目的,仅在杀死乙一人,而被教唆者既误入丙家,又于甲所欲杀
之乙一人外更连杀二人,是被教唆者之犯罪行为,显与教唆者之意思不能
一致。虽关于甲教唆杀死乙部分,因被教唆者目的错误,致将丁杀死,甲
仍应负责外,至被教唆者于甲所教唆外更有杀人行为,即非甲所预知,因
而甲对于教唆者杀死其他二人不能负教唆之责。

这是我查到的16上1949判例

您书上的判例是否误植..........

实务在间接正犯跟教唆犯的错误处理上似乎比较接近

共同正犯似乎另外独立  不过在一般人所谓的客体错误下   在等价情形原则上不影响共同正犯之成立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5-08-19 00:54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8-19 00: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5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