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4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政治学单记可让渡投票问题~急求解
单记可让渡投票

设定一"当选基数"
计票时若后选人的"第一偏好"选票达到基数即当选
而若"当选人总数"不足"应选名额"时
则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04 21:17 |
kai7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32 鲜花 x2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候选人所获得的第一偏好选票加上第二偏好选票的总和超过当选基数时,即宣告当选。
若仍未达到应选名额,则将获得第一偏好选票最少的候选人删除,将其选票中的第二偏好分配给未当选人。直到议席分配完毕为止。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05 19:28 |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ai709 于 2014-02-05 19: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候选人所获得的第一偏好选票加上第二偏好选票的总和超过当选基数时,即宣告当选。
若仍未达到应选名额,则将获得第一偏好选票最少的候选人删除,将其选票中的第二偏好分配给未当选人。直到议席分配完毕为止。

不好意思想再问一下
什么是"未达到应选名额"
这句有点不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05 20:23 |
we0935op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来解释一下~"未达到应选名额"
简单来说就是当选必须超过[当选基数]的门槛...就能当选~
当第一轮选票出现~全部达到当选基数的候选人.为当选人..就能补满应选名额..
如果第一轮~应选名额多于[当选人数]..就代表没办法补满应选名额
接下来就把第一偏好选票最少的候选人删除将其选票中的第二偏好分配给未当选人。直到议席分配完毕为止。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7 11:33 |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e0935op 于 2014-02-27 11: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来解释一下~"未达到应选名额"
简单来说就是当选必须超过[当选基数]的门槛...就能当选~
当第一轮选票出现~全部达到当选基数的候选人.为当选人..就能补满应选名额..
如果第一轮~应选名额多于[当选人数]..就代表没办法补满应选名额
接下来就把第一偏好选票最少的候选人删除将其选票中的第二偏好分配给未当选人。直到议席分配完毕为止。


大大可以举个例子给我听吗
我太笨了还是听不太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8 20: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5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