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446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通謀虛偽/無權處分..1題
Q:

甲乙通謀虛偽買賣,把A屋出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後來乙因為車禍死亡,乙之繼承人丙不知道甲乙間買賣A屋通謀虛偽的事情,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A屋出售給善意的丁,並且辦理移轉登記。請問甲丙丁之間的關係?

擬答:

一、甲得依照民法第179條以下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買賣A屋所得之返還。
(一)甲乙間通謀虛偽買賣A屋,依照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故甲乙間買賣A屋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A屋予乙之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皆屬無效。甲仍然是A屋實質上的所有權人。
(二)丙雖然因為繼承(民法第1148條)承受乙一切權利義務,但有關A屋的所有權部份,因為甲乙間買賣A屋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A屋所有權實質上仍屬於甲,丙不因繼承取得所有權。
(三)丙既無A屋之所有權,仍將A屋出售予丁並移轉登記之,此為民法第118條所稱無權處分。甲得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丙返還A屋。
(四)惟買受人丁係屬善意第三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07:24 |
ball6h330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人為法律初學 對法律研究還不夠精深
不過看了擬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

只是對於丙丁交易有些疑問
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這一點保護得以享有善意受讓
請問善意受讓制度需要以債、物都已移轉為必要嗎?? 還是有債權就好了??
((純粹提問 跪求解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22:17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6-03 22: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人為法律初學 對法律研究還不夠精深
不過看了擬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

只是對於丙丁交易有些疑問
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這一點保護得以享有善意受讓
請問善意受讓制度需要以債、物都已移轉為必要嗎?? 還是有債權就好了??
((純粹提問 跪求解惑

個人是覺得,如果沒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權,應該屬於不當得利吧(民法179)
可是如果是無權處分,假設東西是別人的,你還把這個東西給第3人,對所有人不公平
可是這個第3人並不知道你是無權處分
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

(無權處分是針對「物權」,但並不表示「債權」行為不需要存在)

這是個人小小意見,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22:36 |
ball6h330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3 22: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是覺得,如果沒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權,應該屬於不當得利吧(民法179)
可是如果是無權處分,假設東西是別人的,你還把這個東西給第3人,對所有人不公平
可是這個第3人並不知道你是無權處分
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

(無權處分是針對「物權」,但並不表示「債權」行為不需要存在)

這是個人小小意見,請指教~



抱歉 還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債權成立到物權成立的這段期間(((丙還沒"登記"該不動產給善意丁)))


當"原所有人甲"要求返還時: 
A.善意人丁以"債權已成立"這一點來用善意受讓制度
B.原所有人甲以"物權尚未成立"來對抗   


是誰有理??
謝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1:32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6-04 21: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抱歉 還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債權成立到物權成立的這段期間(((丙還沒"登記"該不動產給善意丁)))


當"原所有人甲"要求返還時: 
A.善意人丁以"債權已成立"這一點來用善意受讓制度
B.原所有人甲以"物權尚未成立"來對抗   


是誰有理??
謝指教

債權是有相對性
當債權契約成立的時候
一方有債權 一方有債務
假設 甲有A畫,乙把甲的A畫拿去賣給丙(還沒交付)
這個時候丙有債權,可以要求乙把A畫交付給自己(這是因為尊重私經濟自治的原則,買賣契約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並不會因為乙不擁有那個東西而受到影響。除非乙是無權代理,以甲的名義賣甲的東西給丙,這時候就要甲同意契約才生效)

就是因為債權契約在乙丙意思表示合致的時候就生效了(民法153)
所以丙可以依照契約要求乙交付A畫
至於乙是怎樣取得A畫 那是乙的事情
乙這個時候還不算無權處分
因為無權處分是物權行為 處分是針對物
A畫如果這時候被乙拿走
甲可以用民法767條要乙拿回來
丙只是取得了要求乙把A畫給自己的這個「債權」
並沒有取得A畫
所以這時候沒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善意受讓是針對「物」)

不過當乙把A畫交給丙的時候
如果丙是善意第3人
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動產可看民法801 948 不動產看758-1)
該物之所有權屬於善意的丙
甲就無法用民法767要求丙把畫還給自己
但是甲可以用179條不當得利 184侵權行為等 去向乙討回不當得利 跟 損害賠償


以上是個人見解 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3:03 |
ball6h330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4 23: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債權是有相對性
當債權契約成立的時候
一方有債權 一方有債務
假設 甲有A畫,乙把甲的A畫拿去賣給丙(還沒交付)
.......

已經明白了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10: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4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