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70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ig520ey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97年初等一般行政法学绪论题目
B 2 诉愿决定撤销原处分,并限期命原处分机关另为适法之处分,则下列何种做法与诉愿法规定不合?
A原处分机关依诉愿意旨另为处分
B原处分机关不服该决定时,乃具状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C原处分机关依诉愿意旨另为处分,并将处理情形以书面告知受理诉愿机关
D诉愿决定据以处分之事实与法律均错误,原处分机关依诉愿意旨,查明事实与法律依据,而维持原处分
其他选项错哪边


A 5 下列关于行政处分附款之叙述,何者正确?

A行政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big520eye在2013-05-01 15:0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3-05-01 15:01 |
victor3838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 7 依诉愿法之规定,下列何者不能对于处分,提起诉愿?
A受到人事主管机关处分之公务员 (内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诉愿)
B受到税捐稽征机关驳回复查决定之申请人(行政处分)
C受到教育主管机关处分之教师 (行政处分)
D受到地政机关驳回土地登记之申请人(行政处分)



应该是这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7 21:2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因为本于行政一体原则 诉愿机关是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依法本来就可以撤销原处分机关的行政处分,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不服原处分经诉愿后得提撤销诉讼,而不是原处分机关!

本题其他选项都对

5.行政程序法93参照
  可以单独针对负担提行政救济(因为原处分跟负担可以被孤立成2者来看待)

7.a要提复审而不是诉愿 有特别法律规定

15因为有信赖利益所以是得而不是应 123
  原处分机关可以选择废止或不废止
  废止原则是向后失去效力   125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7 23:40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L大说~ 推+1
小弟拙见~补充一下
2.
B选项,答案错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可提诉讼,但若法人即可。(如台北市政府里长延选一案之处份,行政院驳回,此时台北市-公法人,可迳提行政诉讼)这是属于自治团体权责认定一事。总之,行政机关是不可提诉愿的,法人即可。

A5
C相对人不得单独针对行政处分之负担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济
错误在于行政处分之负担也可认系独立之处分,不服可提诉愿而非直接诉讼。
其他都是法条~ 看看就知道

A7
A就如L大所说~
C部分可选择申诉、再申诉或诉愿,虽亦有特别法之关系,但通说认为没有强制规定。

A 15
如L大说~
主要在"应"或"得"   问题~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18 16: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8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