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5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xmar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關於網路上的不當言詞
我在玩一款網路遊戲, 其中有一位朋友 (稱A )非常受到大家唾棄之後有一位朋友 (稱B) 用A的本名創了一個血盟叫 xxx我x你老媽並且用這個血盟進行城池爭奪, 打下城池後伺服器會有公告在 xxx我x你老媽 這血盟打下城池後, 伺服器就公告了 "  XXX我X你老媽已奪下xx城的領導權 "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2 11:20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B是ㄧ定會成立的

至於你跟其他人
以「我個人對法理的認知」是不會成立的
因為共犯參與的加工標的是「行為」不是「狀態」
舉例:假如你拿到一張寫有侮辱他人言語的傳單,你把它交給別人,這時你參與的不過是行為後的狀態而已,該負責的還是原本發送傳單的人

不過,因為你碰到的是實際個案
我的話你只能當參考,因為事實判斷跟法律涵攝參有「主觀要素」
ㄧ切還是以檢察官、法官說了算(他們說什麼就是什麼)

你在這裡發問所得的答案,不會絕對正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1-23 11:25 |
wodahs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比較有疑問的是:公然侮辱罪雖不以被害人在場為要件,但B是對不特定對象散佈,而那個A的名字是否很特殊或可足讓人直接聯想聯結,也會有影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3 13:4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5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